李山林
- 李山林 男 1913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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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山林(1913-1987),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李山林由廖有慶吸收加入匪幫。1953年1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3日刑期結束。03292申請案於1999年6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李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李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山林(1913-1987),男,臺北縣人,粗識字,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41歲。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底在其本宅由廖有慶引來陳春慶和老江(方金澤)相識,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李水圳、李石城、廖水美、廖成枝、廖有慶同一小組,廖有慶為小組長,受陳春慶、老江所領導。加入後曾參加集會九次,接受共黨教育及守秘防特方法,並受軍訓數次、曾參加一次共黨升旗典禮,還貢獻鹽、菜二次。 1953年1月4日在家與其女李玉蘭一同被捕,1月中旬其子李添成也遭逮捕。保安司令部於1953年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宣判,判處李山林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於是又經國防部撤銷原判復審,於1954年12月18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國防部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確定,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並編入識字班,每月測驗一次,成績頗佳,並參加土木作業,學習技藝。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2天,至1965年1月3日刑滿開釋。 由於李山林及其年長的子、女一起被捕,留下的只有年幼子女,一時變成家破人亡,慘不忍睹。九個子女無一上過學,甚至將小女孩送養。1999年6月由其子李文勳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李山林(1913-1987),男,臺北縣人,粗識字,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41歲。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底在其本宅由廖有慶引來陳春慶和老江(方金澤)相識,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李水圳、李石城、廖水美、廖成枝、廖有慶同一小組,廖有慶為小組長,受陳春慶、老江所領導。加入後曾參加集會九次,接受共黨教育及守秘防特方法,並受軍訓數次、曾參加一次共黨升旗典禮,還貢獻鹽、菜二次。 1953年1月4日在家與其女李玉蘭一同被捕,1月中旬其子李添成也遭逮捕。保安司令部於1953年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宣判,判處李山林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於是又經國防部撤銷原判復審,於1954年12月18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國防部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確定,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並編入識字班,每月測驗一次,成績頗佳,並參加土木作業,學習技藝。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2天,至1965年1月3日刑滿開釋。 由於李山林及其年長的子、女一起被捕,留下的只有年幼子女,一時變成家破人亡,慘不忍睹。九個子女無一上過學,甚至將小女孩送養。1999年6月由其子李文勳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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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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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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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