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蘭
- 李玉蘭 女 193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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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玉蘭,1935年生,女,臺北縣人,曾受日本教育3年,業農,涉叛亂被捕,1953被捕時1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在汐止白雲里廖惡家,一陌生人以殺死全家人為威脅,強迫她參加共黨,她只好加入,成為婦女隊員,與廖玉及廖美同一小組。其間曾開會1次,宣傳新政府對人民的好處。
1953年1月4日在家裡被捕,送往鹿窟菜廟(今光明寺),1星期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六十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但送至總統府覆核時,1955年4月23日總統蔣中正以量刑嫌輕,批示應發還嚴審。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發還復審。6月23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4)審復字第二十一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經國防部8月18日(44)理琦字第211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分配在裁衣工廠工作。1958年8月11日送生產教育實驗所。扣除羈押2年7月又15天,直到1963年1月3日期滿開釋。
李玉蘭一家大小五人被捕,其父李山林被判12年,大弟李添城雖未判刑,但在保密局當外役5年,其母被拘留三星期,二弟亦被拘1星期,只剩下幼弟、幼妹,無依無靠,餓時只能找野菜、野草吃。1999年4月李玉蘭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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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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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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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