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蘭

本案為0180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玉蘭(1935-),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李玉蘭由廖有慶、陳春慶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3年1月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3日刑滿開釋。01804申請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玉蘭、廖惜、李石城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渠等偵訊中自白及證人之證詞為據,惟被告等均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就渠等加入之組織,其性質、目的為何未予查明,復無其他具體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玉蘭,1935年生,女,臺北縣人,曾受日本教育3年,業農,涉叛亂被捕,1953被捕時1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在汐止白雲里廖惡家,一陌生人以殺死全家人為威脅,強迫她參加共黨,她只好加入,成為婦女隊員,與廖玉及廖美同一小組。其間曾開會1次,宣傳新政府對人民的好處。 1953年1月4日在家裡被捕,送往鹿窟菜廟(今光明寺),1星期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六十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但送至總統府覆核時,1955年4月23日總統蔣中正以量刑嫌輕,批示應發還嚴審。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發還復審。6月23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4)審復字第二十一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經國防部8月18日(44)理琦字第211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分配在裁衣工廠工作。1958年8月11日送生產教育實驗所。扣除羈押2年7月又15天,直到1963年1月3日期滿開釋。 李玉蘭一家大小五人被捕,其父李山林被判12年,大弟李添城雖未判刑,但在保密局當外役5年,其母被拘留三星期,二弟亦被拘1星期,只剩下幼弟、幼妹,無依無靠,餓時只能找野菜、野草吃。1999年4月李玉蘭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