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廖玉 (廖玉)

本案為0219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玉(1934-),又名為陳廖玉,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廖玉由廖有慶、陳春慶吸收加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1月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4日刑期結束,1月25日開釋。02199申請案於1999年5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玉,1934年生,女,臺北縣人,家管。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底在家由陳春慶吸收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和李玉蘭、陳美同一小組,受陳春慶領導,教育說臺灣不久將解放,參加共黨,臺灣解放後就有希望,並說共黨很擁護貧苦人,又恐嚇她們要保守秘密否則會遭害。 1953年1月5日經國防部保密局逮捕,時20歲。押往鹿窟菜廟(即今光明寺)1星期,受到刑求逼供。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1天,1961年1月4日期滿,但至1月25日才開釋。 1999年5月由陳廖玉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3月3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