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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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13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有慶(1929-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有慶由陳春慶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先後集會討論匪黨理論、參加軍訓、幫蓋草寮,並帶同陳君吸收廖玉、廖論、廖賜、李山林、李玉蘭等加入組織。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4日執行死刑。02131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廖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僅承認參加匪黨組織,否認有吸收行為,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廖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有慶(1929-1955),男,臺北縣人,礦工。1953年自首時25歲。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2-3月在家由陳春慶介紹參加共黨組織,與廖論、鄭定國、廖得陳等同一小組,先後受陳春慶、江指導員(方金澤)、楊上級(陳通和)所領導,與楊上級、陳春慶等集會數十次,討論共黨主義、政治時局、土地政策及解放臺灣諸問題,並參加軍事訓練2次,幫蓋草寮。於1950年11月至1952年1月間帶同陳春慶吸收廖玉、廖論、廖賜等人加入。 但據家屬陳述,廖有慶未上過學,不識字,又因入礦工作吸入過多煤氣而智能受損,事件發生後第四天,1953年1月4日受他人勸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向圍捕當局自首。卻反被刑警特務誣陷參加共黨,替共黨吸收黨徒。經國防部保密局審訊後解送北所收押。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維持原判。1955年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5月27日下午一時卅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5年9月9日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廖有慶所有財產。據臺北縣政府查報廖有慶無財產,11月21日保安司令部呈國防部擬請免予執行。國防部11月29日令保安司令部,所請免予執行乙節應予照准。12月6日保安司令部電臺北縣政府,廖有慶財產奉准免予執行。 廖有慶被逮捕後,其養父廖河、兄長陳皆得亦被捕。廖河在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受到嚴刑拷打致精神失常而發瘋,瀕臨崩潰狀態被放回,不久即上吊自殺。陳皆得被判有期徒刑12年,家中留下八十多歲的祖母及雙眼失明、一身多病的母親。祖母不得不拖著老邁身軀上山背柴、抱草及揀拾他人漏掉的小蕃薯和母親勉強過活,不久祖母過世,罹患殘疾的母親沒過多久也隨之而去。 1999年5月由其同母異父兄陳皆得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