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皆得

本案為0213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皆得(1924-),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皆得受陳春慶介紹加入匪黨。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02130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皆得,1924年生,男,臺北石碇人,是農夫兼礦工。住在大崎頭的廖、陳兩姓人家是姻親,在鹿窟事件時有多人被捕判刑、感訓者,包括陳廖潭之養女廖貴與陳江山之子廖水塗、陳久雄;廖潭之弟廖其的兒子廖得陳、廖論、廖長;廖潭之弟廖惡之子廖賜、女廖玉,以及同宗親戚廖文正、廖埤、廖勝、廖河等,廖河自殺,廖河之子陳皆得、廖有慶、廖萬柴等亦被捕判刑。陳久雄當時還是小學生,回憶捲入事件是因為看到同學有萬金油、八卦丹等,追問後得知山上躲了批外地人,陳本江等怕秘密外洩而吸收這批小孩加入,並以連坐法加以控制。1954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覆字第22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決有期徒刑12年,同母異父的弟弟廖有慶(1929-1955)慘遭槍決,父親廖河則被刑求得不成人形後突然發瘋,保外就醫返家翌日清晨在家自縊身亡。坐牢前陳皆得是二社坑的礦工,根本不識字,但是無法忘卻這沉重家仇,讓陳皆得努力學認字,又花十多年寫書,令人心酸又感佩。 陳皆得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