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萬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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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19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萬紫(1912-1978),又名為廖萬柴,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廖萬柴由陳春慶介入匪幫。195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7日刑期結束,12月28日開釋。05197申請案於2000年6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觀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定廖萬柴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謝廖好之供述為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萬紫(1912-1978),判決書誤作廖萬柴,1912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兼做礦工,1952年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41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廖表示受陳春慶騙說參加新政府有好的日子過,可以分田、分厝,不參加則會受他們處分,所以1950年5月在四份仔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並捺給指印。與鄭聯發、廖河、廖閃同一小組,由陳春慶任小組長。參加後單獨與陳春慶會過2次。 1952年12月28日經國防部保密局逮捕,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由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日數二年四月又八天,1960年12月27日刑滿釋放。2000年6月由其女廖春子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