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賜
- 廖賜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20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賜(1928-),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賜於由廖有慶、陳春慶吸收加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1月1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12日刑期結束,1月13日開釋。02201申請案於1999年5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賜,1928年生,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5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在汐止白雲里由鄭聯發介紹加入共產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曾與廖有慶、鄭聯發、鄭雨順、鄭定國一起開會1次,由指導員慶仔(陳春慶)主持,還有姓詹(張棟柱)、柑仔(陳廖紅柑,陳春慶妻)兩位指導員,要他守秘密、不可洩漏,並說許多新政府的好處。 1953年1月13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扣押,遭到拷打而在訊問筆錄蓋手印,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確定,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61年1月12日期滿開釋。 1999年5月廖賜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廖賜,1928年生,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5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1月在汐止白雲里由鄭聯發介紹加入共產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曾與廖有慶、鄭聯發、鄭雨順、鄭定國一起開會1次,由指導員慶仔(陳春慶)主持,還有姓詹(張棟柱)、柑仔(陳廖紅柑,陳春慶妻)兩位指導員,要他守秘密、不可洩漏,並說許多新政府的好處。 1953年1月13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扣押,遭到拷打而在訊問筆錄蓋手印,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確定,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61年1月12日期滿開釋。 1999年5月廖賜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