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得陳
- 廖得陳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43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得陳(1926-),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廖得陳加入匪黨。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02432申請案於1999年5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得陳,1926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兼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春慶及老江(方金澤)領導。因受陳春慶脅迫,說若不參加組織,不久共軍解放臺灣後要將其全家殺光,害怕而參加。加入後與陳皆得、廖文忠、廖文正、廖埤等同一小組。曾參加小組會三次,由陳春慶、老江、老王(李上甲)前來指導,講解保密防特的重要、宣傳共黨的好處、共黨解放臺灣後可以由每人志願找工作。又曾參加軍訓一次。 1952年12月29日往雙溪要去礦坑做工的途中被捕,時27歲,送鹿窟菜廟(今光明寺)拘禁二十多天,在此遭受刑求,並拉手指在已寫好的口供上蓋印。後移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4月6日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住在信監不到一年,1957年6月14日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在這將近8年。扣除羈押天數2年5月又7天,原本1964年12月28日期滿,但被多關了八十多天才釋放。 被捕後,家裡剩一個60多歲的老母、13歲的小弟和懷孕的太太。後老母為了賺錢,工作摔下崁,掉進水裡,腦中風,差點凍死。太太為顧小孩、生病的老母,到處幫人家擔東西及種家裡的田來維持生活。廖得陳出獄後,因政治犯案底,工作難找,只好回山上做礦工,每星期固定要到派出所報到,後來搬到丹鳳開飲食店,警察就故意找麻煩,常藉故到家裡調查戶口兼搜查,有時連半夜三更都來家裡搜查。在丹鳳6-7年,被搜查約十次。後來搬到樹林繼續開飲食店,警察還是會來注意、調查戶口。 1999年5月廖得陳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4月2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廖得陳,1926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兼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春慶及老江(方金澤)領導。因受陳春慶脅迫,說若不參加組織,不久共軍解放臺灣後要將其全家殺光,害怕而參加。加入後與陳皆得、廖文忠、廖文正、廖埤等同一小組。曾參加小組會三次,由陳春慶、老江、老王(李上甲)前來指導,講解保密防特的重要、宣傳共黨的好處、共黨解放臺灣後可以由每人志願找工作。又曾參加軍訓一次。 1952年12月29日往雙溪要去礦坑做工的途中被捕,時27歲,送鹿窟菜廟(今光明寺)拘禁二十多天,在此遭受刑求,並拉手指在已寫好的口供上蓋印。後移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4月6日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住在信監不到一年,1957年6月14日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在這將近8年。扣除羈押天數2年5月又7天,原本1964年12月28日期滿,但被多關了八十多天才釋放。 被捕後,家裡剩一個60多歲的老母、13歲的小弟和懷孕的太太。後老母為了賺錢,工作摔下崁,掉進水裡,腦中風,差點凍死。太太為顧小孩、生病的老母,到處幫人家擔東西及種家裡的田來維持生活。廖得陳出獄後,因政治犯案底,工作難找,只好回山上做礦工,每星期固定要到派出所報到,後來搬到丹鳳開飲食店,警察就故意找麻煩,常藉故到家裡調查戶口兼搜查,有時連半夜三更都來家裡搜查。在丹鳳6-7年,被搜查約十次。後來搬到樹林繼續開飲食店,警察還是會來注意、調查戶口。 1999年5月廖得陳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4月21日經該會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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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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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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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