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論
- 廖論 男 1934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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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40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論(1934-),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論由廖有慶吸收加入匪幫。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12月31日刑期結束。02409申請案於1999年5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論,1934年生,男,臺北汐止人,廖得陳之弟,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0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2-3月間由陳春慶介紹加入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春慶及江指導員(方金澤)領導,曾參加集會2次,由陳春慶、江指導員主持講解共產主義及共黨土地改革政策、發展組織、保密防特等問題。江指導員說共產主義是無產階級的政策,很擁護貧苦的農工、共產黨的政治很好等;又受軍訓1次,如立正、稍息等基本動作。 1953年1月1日經國防部保密局扣押,綁赴鄰長王盛家的製茶間問話,在此受到刑求逼供,被打了大概1百下,一直說「若說有就不會打你」。後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在此又受到嚴酷刑求,4月6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5月又5天,至1964年12月31日期滿開釋。在監期間編入接受教誨教育,編入初級,每月測驗1次,成績頗佳。又參加洗衣作業,學習技術。 廖家有5兄弟,廖論及其大哥廖得陳因此案被捕,都被判12年,二哥到他地給人招贅,四弟廖長17歲亦被抓去保密局做奴工,家裡只剩老母親與10多歲的五弟廖木和大嫂廖林寶玉及3歲的姪女,家中經濟頓失重心,生活陷入困境。1999年5月廖論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廖論,1934年生,男,臺北汐止人,廖得陳之弟,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0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2-3月間由陳春慶介紹加入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春慶及江指導員(方金澤)領導,曾參加集會2次,由陳春慶、江指導員主持講解共產主義及共黨土地改革政策、發展組織、保密防特等問題。江指導員說共產主義是無產階級的政策,很擁護貧苦的農工、共產黨的政治很好等;又受軍訓1次,如立正、稍息等基本動作。 1953年1月1日經國防部保密局扣押,綁赴鄰長王盛家的製茶間問話,在此受到刑求逼供,被打了大概1百下,一直說「若說有就不會打你」。後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在此又受到嚴酷刑求,4月6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5月又5天,至1964年12月31日期滿開釋。在監期間編入接受教誨教育,編入初級,每月測驗1次,成績頗佳。又參加洗衣作業,學習技術。 廖家有5兄弟,廖論及其大哥廖得陳因此案被捕,都被判12年,二哥到他地給人招贅,四弟廖長17歲亦被抓去保密局做奴工,家裡只剩老母親與10多歲的五弟廖木和大嫂廖林寶玉及3歲的姪女,家中經濟頓失重心,生活陷入困境。1999年5月廖論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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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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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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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