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文正

本案為0225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文正(192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文正受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1953年1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7日開釋。02257申請案於1999年5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亦未予查證,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文正,1925年生,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農兼礦工,1953年因涉「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0日間在家鄉經陳皆得介紹加入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陳皆得、廖成枝、廖水埤同一小組,陳皆得為小組長,受陳春慶領導。當時因信陳春慶的話,以為參加後有好處,且受脅迫而不得不參加。加入後曾參與小組會3次,由蕭指導員(劉學坤)及老江(方金澤)、老詹(張棟柱)、陳春慶分批來指導,說明參加後要保密防特及共黨的好處,將來要配合大陸解放軍解放臺灣,囑大家努力學習等;又受軍訓3次,練習體操,學唱偽國歌,升過偽國旗1次,也曾交過隊費1次,新臺幣2元。 1953年1月8日遭到國防部保密局扣押,押往鹿窟菜廟(即今光明寺),受刑求逼供,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3年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刑確定後,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接受教誨教育,編入識字班,並參加土木作業。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8天,1964年1月7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廖文正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