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成枝

本案為061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成枝(1924-1989),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廖成枝經鄭連發吸引參加匪幫。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12月29日開釋。06192申請案於2001年6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3月29日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成枝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謝廖好之供述為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廖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難認廖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成枝(1922-1963),男,臺北汐止人,未就學,業礦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30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月鄭連發與蕭某到凍子寮找他參加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有在文件上蓋指印加入,與廖文忠同一小組。曾和蕭指導員(劉學坤)見過1次面。 1952年12月29日在雙溪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1953年6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奉國防部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監執行,在監期間接受教誨教育,成績優良,並參加土木作業,學習土木技術。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7天,1960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 2001年6月由其妹蘇廖蕋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3月經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