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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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33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埤(1927-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埤由陳春慶介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並曾參加集會,聆聽匪黨土地改革等問題,復吸收高榕樹加入。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7日執行死刑。02337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廖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廖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埤(1927-1955),男,臺北縣人,業農。1952年被捕,時26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8月間在白雲本宅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與廖得陳、李石城、廖有慶、廖長等同一小組,由廖有慶擔任小組長,受陳春慶領導。加入共黨組織後,參加集會1次,由陳春慶、江指導員(方金澤)主持,參加開會的有蕭指導員(劉學坤)、廖文正、廖長、廖有慶、廖得陳、李石城等,討論保密防特、共產主義、共黨土地政策、發展組織等問題,並於同年11月間吸收高榕樹加入。 1952年12月29日廖埤正準備入坑內作採礦工作時被捕,先押至石碇鄉雙溪口空屋3-4天,1953年1月2日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後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南北所,4月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將之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28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5年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5月27日下午1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據臺北縣政府查報,廖埤所有財產估計值新臺幣1,859.03元,家屬有父母、妻各一,女、妹各一,均未成年。保安司令部1955年10月18日呈國防部,以其財產無多,擬請均免收沒留充各該犯家屬生活費。國防部10月27日令保安司令部,廖埤財產免沒收一節應予照准。保安司令部11月4日代電臺北縣政府廖埤財產奉准免予沒收,希啟封發還具報。 廖埤服刑後,家破人亡,妻女孤零過一生。1999年5月由其女兒廖紡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3月2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