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榕樹
- 高榕樹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50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榕樹(1932-),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高榕樹受廖埤吸收加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1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3日刑期結束。01508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榕樹參加叛亂組織,雖有其在聯合小組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廖埤供認不諱為據;惟渠等於審理中均加以否認有加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乙事,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對該「保衛隊」之性質?當時是否確屬存在?原判決亦均未予究明,復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高榕樹,男,1932年生,高火旺之子,臺北汐止人,公學校四年級肄業,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1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9月由廖埤介紹與外來的共黨分子陳田其、老趙(李上甲)二人相識,11月捺印參加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老陳(陳義農)與老趙之領導,與高進、高有土、高興同一小組。加入後曾參加過小組會10次,均由老陳、老趙、老朱(周水)等前來指導,會中講些共黨的好處及保密防特的方法,解放臺灣的任務等;又受軍訓3次,參加升中共國旗1次。曾向老陳報告外人到過山裡來採購花木2次。 1953年1月4日在家被捕,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後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南北所,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將之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其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2月18日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先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57年5月14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負責種菜。扣除羈押2年4月又3天,1965年1月3日刑期屆滿才從綠島回來。 1953年高榕樹與其父高火旺一塊被捕後,家裡留下母親和年幼的弟妹,祖父因他們出事,煩惱、生病而於同一年過世。1999年4月高榕樹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經該會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高榕樹,男,1932年生,高火旺之子,臺北汐止人,公學校四年級肄業,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1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9月由廖埤介紹與外來的共黨分子陳田其、老趙(李上甲)二人相識,11月捺印參加共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老陳(陳義農)與老趙之領導,與高進、高有土、高興同一小組。加入後曾參加過小組會10次,均由老陳、老趙、老朱(周水)等前來指導,會中講些共黨的好處及保密防特的方法,解放臺灣的任務等;又受軍訓3次,參加升中共國旗1次。曾向老陳報告外人到過山裡來採購花木2次。 1953年1月4日在家被捕,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後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南北所,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將之起訴,10月23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其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2月18日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5年5月5日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先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57年5月14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負責種菜。扣除羈押2年4月又3天,1965年1月3日刑期屆滿才從綠島回來。 1953年高榕樹與其父高火旺一塊被捕後,家裡留下母親和年幼的弟妹,祖父因他們出事,煩惱、生病而於同一年過世。1999年4月高榕樹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經該會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