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王秀
- 陳王秀 女 1926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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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0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王秀(1926-1994),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業家務,陳王秀由陳銀介紹參加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1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11日刑滿開釋。04092申請案於1999年8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係不識字之村婦,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陳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王秀(1926-1994),女,臺北縣人,公學校畢,業家務。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0月陳銀和陳春慶兩人到陳王秀家中,勸說加入新政府武裝保衛隊,陳銀說加入可以保鄉衛家,所以自願參加。加入後,與廖香罔、廖旨、廖曾查某、廖黃笑(即廖愛)等同一小組,受王(李上甲)、蕭(劉學坤)兩指導員領導。曾集會4-5次,由王、蕭、陳田其等3人分別前來指導,叫他們要保密,並說女人也可以做官、男女平等及臺灣解放後,大家就可過好日子,並要他們調查警察及陌生人來村中的情形,向陳田其回報。 1953年1月12日在鹿窟被捕,先送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遭到木棍毆打,強逼招供。後轉送國防部保密局,亦受到嚴刑拷打,在身體狀況愈來愈糟狀況下,又得了婦女病,只好在準備的筆錄上簽名認罪。1953年6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奉國防部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後移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監執行,每天種菜、管理花園。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4天,1961年1月11日期滿開釋。 陳王秀被捕後,留下年幼的兒子和女兒各一,剛開始交給隔壁的大伯父看顧。待判刑後,兒子在大伯家住下,但因負擔重,只讀到小學,課餘時間要幫大伯父看牛。而女皃則送回陳王秀娘家看顧,等待其母刑滿歸來團聚。陳王秀在監期間,曾下腹疼痛,送聯勤第一總醫院檢查,因無軍人及軍眷身分遭拒,後送臺北婦產科醫院才檢出係患輸卵管炎症,雖施予治療,但病況未見減輕,時發劇痛。但該所限於設備,無法檢查,後再送臺大婦產科檢查並電療。待其出獄,已是滿身病痛,到她病逝前,都需定期到醫院就診,藥不離身,導致家中經濟更是雪上加霜。 1999年8月由其子陳勝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王秀(1926-1994),女,臺北縣人,公學校畢,業家務。1953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10月陳銀和陳春慶兩人到陳王秀家中,勸說加入新政府武裝保衛隊,陳銀說加入可以保鄉衛家,所以自願參加。加入後,與廖香罔、廖旨、廖曾查某、廖黃笑(即廖愛)等同一小組,受王(李上甲)、蕭(劉學坤)兩指導員領導。曾集會4-5次,由王、蕭、陳田其等3人分別前來指導,叫他們要保密,並說女人也可以做官、男女平等及臺灣解放後,大家就可過好日子,並要他們調查警察及陌生人來村中的情形,向陳田其回報。 1953年1月12日在鹿窟被捕,先送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遭到木棍毆打,強逼招供。後轉送國防部保密局,亦受到嚴刑拷打,在身體狀況愈來愈糟狀況下,又得了婦女病,只好在準備的筆錄上簽名認罪。1953年6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奉國防部1955年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後移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代監執行,每天種菜、管理花園。扣除羈押天數2年3月又24天,1961年1月11日期滿開釋。 陳王秀被捕後,留下年幼的兒子和女兒各一,剛開始交給隔壁的大伯父看顧。待判刑後,兒子在大伯家住下,但因負擔重,只讀到小學,課餘時間要幫大伯父看牛。而女皃則送回陳王秀娘家看顧,等待其母刑滿歸來團聚。陳王秀在監期間,曾下腹疼痛,送聯勤第一總醫院檢查,因無軍人及軍眷身分遭拒,後送臺北婦產科醫院才檢出係患輸卵管炎症,雖施予治療,但病況未見減輕,時發劇痛。但該所限於設備,無法檢查,後再送臺大婦產科檢查並電療。待其出獄,已是滿身病痛,到她病逝前,都需定期到醫院就診,藥不離身,導致家中經濟更是雪上加霜。 1999年8月由其子陳勝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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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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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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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