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山
- 王文山 男 1937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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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文山,1937年生,男,臺北石碇人,王文禮、王林之弟,未就學,業農。1952年因「鹿窟事件王文山等案」被捕,時17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春王文山在家經陳春慶介紹加入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與詹清標、周阿匏同一學習小組,1951年5月改稱安全小組,受蕭指導員(劉學坤)領導。加入組織後,參與學習小組會3次,聽講共黨的好處保密防特的方法;參與安全小組5次,被教導要調查警察特務入鄉的動靜並報告其他人是否消極動搖等情形。曾向蕭指導員報告過2次,一是有夜客入鄉,一是賣藥的人來。
1952年12月29日被捕,送往鹿窟菜廟(今光明寺)。1星期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總統蔣介石1955年4月23日以量刑嫌輕,批示應發還嚴審。5月5日(44)理琦字第1233號令發還復審。保安司令部再以6月23日(44)審復字第21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經國防部8月18日(44)理琦字第2113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7年3月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61年10月31日再移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至1962年12月28日刑滿依法開釋。出獄後,本想務農,家中僅有山田無法營生,不久轉業礦坑,但警察不時查訪監控,每到一新的就業處所不久即有情治單位來查訪調查,經常1個月換了幾次工作。
2000年9月王文山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5月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54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文山(1937-),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文山由陳春慶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05490申請案於2000年9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王君之自白及叛徒陳春慶、廖有慶等人之供述為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及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本案為054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文山(1937-),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王文山由陳春慶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28日刑滿開釋。05490申請案於2000年9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王君之自白及叛徒陳春慶、廖有慶等人之供述為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及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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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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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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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