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清標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為0390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詹清標(1924-1955),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詹清標由陳春慶介入共匪組織,受王某等領導,參與小組會議接受理論教育及軍訓,並吸收詹金土加入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5月26日執行死刑。03905申請案於1999年7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詹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詹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詹君於審理中僅承認參加匪黨組織,否認有吸收行為,原判決未予查證,且縱詹君有原判決所謂吸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詹清標(1924-1955),男,臺北石碇人,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農。1952年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時28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見到陳春慶、廖溪木在王文禮家山邊談話,1個月後,廖溪木即帶陳春慶到他家,要他不可對別人講看到他們在談話,並由陳春慶介紹加入共產黨人民武裝保衛隊,與廖溪木、王新發、周溪源、王文禮等同一小組,廖溪木為組長,受姓王(李上甲)及姓鄭(林三合)的領導。曾開過3次會,討論如何保衛鄉村的事;又受過軍訓2次,以竹竿代步槍進行操練。 1952年12月29日軍隊圍鹿窟時遭捕,送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1953年 3月3日解送國防部保密局收押。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4月6日由保安處移送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該部將之起訴。10月23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外均沒收。國防部以同案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合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以(43)審復字第22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生活外均沒收。1955年5月15日(44)國防部理琦字1233號令核定,5月27日上午交付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5年9月9日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詹清標所有財產。據臺北縣政府查報詹清財產值新臺幣500元,家屬卻有祖母、母、妻、女二(均未成年)及弟妹各一。因財產無多,所以10月18日保安司令部呈國防部免予執行。10月27日國防部令准。11月4日保安司令部電臺北縣政府詹清標財產奉准免予沒收,希啟封發還具報。 廖清標被捕後,其妻每天以淚洗面,又因食指浩繁,失去家中主要經濟來源,不得已改嫁。又因叛亂標籤,家人大大小小受到監控,生活、就業受到歧視。 1999年7月由其配偶詹余玉等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經該會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