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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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發(1927-1955),男,臺北石碇人,公學校三年級肄業,業農兼礦工,1953年涉叛亂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王新發於1949年10月由同鄉蕭塗基、陳春慶兩人介紹與江指導員(方金澤)相識,加入共產黨新政府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在受脅迫及誤信蕭塗基及陳春慶的話,以為參加後可以分田、做官而參加。與詹清標、周溪源、廖溪木等同一小組,受江某領導,接受思想教育,參加柔道訓練,也查報警察要入鄉檢查清潔及校對戶口的事,先後向老江報告過三次。1950年3-4月間因鹿窟地方偏狹,計畫向南發展,乃由蕭塗基、王新發前往玉桂嶺,利用親友關係吸收陳標、陳生財等人,建立基地。曾參加學習小組會議六次、安全小組會議七次,由陳春慶、江、蕭等分別講解共黨好處,解放臺灣任務等方法;又曾受軍訓七次,以木棍、竹篙代槍作基本訓練、升旗乙次,並在1950年5-6月間奉組織之命,由老江率領到石碇炙子頭山燒木炭。 1952年12月26日鹿窟基地被偵破,1953年1月19日王新發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經該局審訊後,3月3日解送北所收押,4月6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理,6月15日起訴,10月23日宣判,判定王新發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之後國防部以同案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又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保安司令部復審宣判,(43)審覆字第22號判定王新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生活外均沒收」。1955年5月15日判決經國防部確定,5月27日上午8時30分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於1955年9月9日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王新發所有財產。據臺北縣政府查報王新發無財產,11月21日保安司令部呈國防部擬請免予執行。11月29日國防部令准免執行。12月6日保安司令部電臺北縣政府,王新發財產奉准免予執行。 王新發被捕後音訊全無,直到被槍決後,家屬收到死亡通知,才前往收屍。2000年12月由胞姐陳王蘭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