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標
- 陳標 男 1917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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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58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標(1917-1954),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標係王新發之表親,由王新發吸收加入匪偽組織,受李上甲幫助建立基地,並介紹陳文貴參加。各匪幹行蹤暴露後撤守鹿窟,即將玉桂嶺基地交與陳標及陳生財、黃財源負責連絡。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8月20日執行死刑。05586申請案於2000年11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1日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財源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縱有加入組織、轉介成員加入及參加會議等行為,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標(1917-1954),男,臺北石碇人,陳生財之兄,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36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3-4月間陳標由王新發、蕭塗基2人介紹參加共產黨人民武裝保衛隊,受王指導員(即李上甲)領導。參加共黨後曾吸收陳文貴、陳朝河參加,由李上甲辦理入隊手續,並協助李上甲建立玉桂嶺共產武裝基地。與陳文貴、陳朝河、陳生財係同一小組,開過2次小組會議,由李上甲、老朱(周水)、老林及一姓劉(陳本江)的來指導,討論組織人民武裝保衛隊迎接解放的事,並講解時局問題及大陸政府軍事失敗的情形。1950年5、6月間做為勞動訓練,曾幫組織燒一窰木炭。 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捕。1954年1月2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以沒收,經國防部7月8日(43)清澈字第2186號代電核定,8月20日上午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22日家屬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來信通知前往北市殯儀館領屍,當天下午家屬即乘公路局班車赴臺北市殯儀館認領。 至於財產沒收部分,1954年9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據臺北縣政府查報,陳標、陳生財係兄弟,家有田9分6厘5絲、畑9分6厘2毫5絲、建9厘2毫5絲,及風車、衣櫥等,財產無多,所以1955年1月21日該部呈國防部擬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2月2日國防部令予照准。2月8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將陳標、陳生財兩人查封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家屬具領取據復報。 陳標被捕後,家人從此無依靠,三餐不繼。日後家人也被治安人員盯上,工作場所常來造訪,不得安寧。2000年11月陳新田等6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6月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標(1917-1954),男,臺北石碇人,陳生財之兄,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36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3-4月間陳標由王新發、蕭塗基2人介紹參加共產黨人民武裝保衛隊,受王指導員(即李上甲)領導。參加共黨後曾吸收陳文貴、陳朝河參加,由李上甲辦理入隊手續,並協助李上甲建立玉桂嶺共產武裝基地。與陳文貴、陳朝河、陳生財係同一小組,開過2次小組會議,由李上甲、老朱(周水)、老林及一姓劉(陳本江)的來指導,討論組織人民武裝保衛隊迎接解放的事,並講解時局問題及大陸政府軍事失敗的情形。1950年5、6月間做為勞動訓練,曾幫組織燒一窰木炭。 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捕。1954年1月2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以沒收,經國防部7月8日(43)清澈字第2186號代電核定,8月20日上午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22日家屬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來信通知前往北市殯儀館領屍,當天下午家屬即乘公路局班車赴臺北市殯儀館認領。 至於財產沒收部分,1954年9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據臺北縣政府查報,陳標、陳生財係兄弟,家有田9分6厘5絲、畑9分6厘2毫5絲、建9厘2毫5絲,及風車、衣櫥等,財產無多,所以1955年1月21日該部呈國防部擬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2月2日國防部令予照准。2月8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將陳標、陳生財兩人查封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家屬具領取據復報。 陳標被捕後,家人從此無依靠,三餐不繼。日後家人也被治安人員盯上,工作場所常來造訪,不得安寧。2000年11月陳新田等6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6月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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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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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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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