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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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標(1917-1954),男,臺北石碇人,陳生財之兄,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36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3-4月間陳標由王新發、蕭塗基2人介紹參加共產黨人民武裝保衛隊,受王指導員(即李上甲)領導。參加共黨後曾吸收陳文貴、陳朝河參加,由李上甲辦理入隊手續,並協助李上甲建立玉桂嶺共產武裝基地。與陳文貴、陳朝河、陳生財係同一小組,開過2次小組會議,由李上甲、老朱(周水)、老林及一姓劉(陳本江)的來指導,討論組織人民武裝保衛隊迎接解放的事,並講解時局問題及大陸政府軍事失敗的情形。1950年5、6月間做為勞動訓練,曾幫組織燒一窰木炭。 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捕。1954年1月2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以沒收,經國防部7月8日(43)清澈字第2186號代電核定,8月20日上午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22日家屬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來信通知前往北市殯儀館領屍,當天下午家屬即乘公路局班車赴臺北市殯儀館認領。 至於財產沒收部分,1954年9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據臺北縣政府查報,陳標、陳生財係兄弟,家有田9分6厘5絲、畑9分6厘2毫5絲、建9厘2毫5絲,及風車、衣櫥等,財產無多,所以1955年1月21日該部呈國防部擬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2月2日國防部令予照准。2月8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將陳標、陳生財兩人查封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家屬具領取據復報。 陳標被捕後,家人從此無依靠,三餐不繼。日後家人也被治安人員盯上,工作場所常來造訪,不得安寧。2000年11月陳新田等6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6月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