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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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3035申請補償金、07579增保卷冊。受裁判者黃財源(1927-1954),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黃財源在陳生財家中受李上甲、劉學坤等吸收加入匪黨,並與王新發等秘密會議數次,研究潛伏及發展工作問題,亦領導李上甲吸收闕木田、陳薪傳、陳有義、陳隆發加入組織等情。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8月20日執行死刑。03035申請案於1999年5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黃君於保密局及保安處會同偵訊時之自白,王君於審判中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原判決未再行調查補強證據,證據顯有瑕疵,縱黃君自白曾參加自衛隊,亦稱係保護農村,並未涉及叛亂活動,故本案未有實據。07579申請案於2005年6月3日再次提出,2006年12月17日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查決議簽結。
黃財源(1927–1954),男,臺北石碇人,玉桂嶺村民。玉桂嶺會捲入鹿窟事件是因為陳本江等認為需要再開闢一個新基地,透過鹿窟人王新發的人際關係網找到玉桂嶺陳生財、黃財源等協助。陳通和供出玉桂嶺基地後,依據其所供出的名單進行逮捕,涉案村民被捕後被判刑及交付感化者有17名;陳標、陳生財三兄弟被捕後都被判死刑;黃家則有黃財源、黃天送、黃坤波等三兄弟被捕,黃財源被判死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23號)。據黃天送說他會被捕是因為晚上去捉蝦、捉鱔魚時遇到一些陌生人,同庄陳生財有交代不能說出去;此外陳生財與黃家大哥黃財源等可能與王新發等認識,玉桂嶺同庄的住民撞見陌生人時黃財源也會帶陌生人來見面並要求保守秘密,玉桂嶺乃被捲入鹿窟事件裡。 黃天送、黃女等人於1999年5月31日代表黃財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黃美玉於2005年6月3日再次提代表黃財源提出補償申請,2006年12月17日經第五屆第一次董監事會審查決議簽結。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高淑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