闕木田
- 闕木田 男 1909年出生 1957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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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4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闕木田(1909-1957),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闕木田由黃財源帶同李上甲前來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7年10月19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03246申請案於1999年6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闕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闕君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財源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闕君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闕木田(1909-1957),男,臺北縣人,公學校三年級肄業,業農。1953年涉叛亂被捕,時45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8月間由同鄉黃財源介紹與共黨幹部洪某(即李上甲)吸收,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老洪領導,要他們守秘密。 1953年3月26日晚在玉桂嶺家中被捕,送中民派出所關四、五天後,再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訊。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7月8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預定1963年3月25日刑期執行屆滿。判刑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臺灣軍人監獄執行,關到第六年,不料1957年10月7日因患腦溢血,突然昏倒不省人事,呼吸困難,19日送往陸軍第一總醫院急診醫治,仍因病重身亡。 因闕木田被關的關係,闕家很長一段時間受到監視,警察常來家裡盤問;小孩就學亦受到注意,小孩曾被訓導主任找去問話,到了當兵時,還被迫加入國民黨。1999年6月其子闕宗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闕木田(1909-1957),男,臺北縣人,公學校三年級肄業,業農。1953年涉叛亂被捕,時45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8月間由同鄉黃財源介紹與共黨幹部洪某(即李上甲)吸收,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老洪領導,要他們守秘密。 1953年3月26日晚在玉桂嶺家中被捕,送中民派出所關四、五天後,再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訊。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7月8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預定1963年3月25日刑期執行屆滿。判刑確定後,1954年9月14日送臺灣軍人監獄執行,關到第六年,不料1957年10月7日因患腦溢血,突然昏倒不省人事,呼吸困難,19日送往陸軍第一總醫院急診醫治,仍因病重身亡。 因闕木田被關的關係,闕家很長一段時間受到監視,警察常來家裡盤問;小孩就學亦受到注意,小孩曾被訓導主任找去問話,到了當兵時,還被迫加入國民黨。1999年6月其子闕宗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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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24日,1957年執行中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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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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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