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義
- 陳有義 男 1933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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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74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有義(1933-),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有義受李尚甲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3月25日刑期結束,3月26日開釋。02742申請案於1999年5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有義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財源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有義,1933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8月間由黃財源介紹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3月26日,鹿窟人黃溪源帶著士兵去找介紹者黃財源,黃財源帶士兵到家將他逮捕,當時陳有義21歲。先送到石碇仔埔派出所審問,過一星期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陳有義表示他在軍法處遭到刑求,且在偵訊前,就已經編造好他的口供。保安司令部於1954年1月21日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國防部7月8日(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安坑看守所關了四年多,曾外役到新店龜山採拾攪拌混凝土用的小粒砂石,採石成果由承包商抽取幾成,剩下交給公家。1959年6月撥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1963年3月26日期滿開釋。回來後繼續務農,警察並沒有到家裡調查。 1999年5月陳有義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5月19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陳有義,1933年生,男,臺北縣人,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8月間由黃財源介紹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3月26日,鹿窟人黃溪源帶著士兵去找介紹者黃財源,黃財源帶士兵到家將他逮捕,當時陳有義21歲。先送到石碇仔埔派出所審問,過一星期再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陳有義表示他在軍法處遭到刑求,且在偵訊前,就已經編造好他的口供。保安司令部於1954年1月21日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國防部7月8日(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安坑看守所關了四年多,曾外役到新店龜山採拾攪拌混凝土用的小粒砂石,採石成果由承包商抽取幾成,剩下交給公家。1959年6月撥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1963年3月26日期滿開釋。回來後繼續務農,警察並沒有到家裡調查。 1999年5月陳有義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5月19日經該會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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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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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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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