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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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生財(1926-1954),男,陳標之弟,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涉「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2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6-7月間其由王新發、陳標介紹參加人民武裝自衛隊為隊員,嗣為候補黨員,受共黨幹部謝某(即劉學坤)領導,曾接受共黨教育。匪幹常說我們是窮人,共產黨來了,窮人就可翻身、有辦法;又說國民黨是很腐敗的,共產黨一定可以解放臺灣等。並在鹿窟村王新發宅與黃財源等開秘密工作會議,研究如何潛伏及開展工作、保密等問題。1950年間曾先後介紹黃財源、詹萬元等參加匪幫組織,1951年協助建立人民武裝保衛隊工作。1953年3月26日在臺北縣石碇鄉玉桂嶺捕獲。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後轉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以沒收。7月8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8月20日上午8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22日家屬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來信通知前往臺北市殯儀館領屍,家屬即乘公路局班車赴臺北市殯儀館領回骨灰安葬。 至於財產沒收部分,1954年9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據臺北縣政府查報,陳標、陳生財係兄弟,家有田9分6厘餘、畑9分6厘餘,及風車、衣櫥等,財產無多,1955年1月21日該部呈國防部擬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2月2日國防部令予照准。2月8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將陳標、陳生財兩人查封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家屬。 2000年11月由其子陳長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