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生財
- 陳生財 男 1926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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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6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生財(1926-1954),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生財係陳標之弟,與黃財源同時受李上甲、劉學坤等吸收加入匪黨,與王新發等秘密會議數次,研究潛伏及發展工作問題。並介紹黃天送及詹萬元參加組織等情。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8月20日執行死刑。05606申請案於2000年11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生財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共同被告黃財源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陳君縱有加入組織、吸收成員及參加會議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生財(1926-1954),男,陳標之弟,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涉「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2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6-7月間其由王新發、陳標介紹參加人民武裝自衛隊為隊員,嗣為候補黨員,受共黨幹部謝某(即劉學坤)領導,曾接受共黨教育。匪幹常說我們是窮人,共產黨來了,窮人就可翻身、有辦法;又說國民黨是很腐敗的,共產黨一定可以解放臺灣等。並在鹿窟村王新發宅與黃財源等開秘密工作會議,研究如何潛伏及開展工作、保密等問題。1950年間曾先後介紹黃財源、詹萬元等參加匪幫組織,1951年協助建立人民武裝保衛隊工作。1953年3月26日在臺北縣石碇鄉玉桂嶺捕獲。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後轉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以沒收。7月8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8月20日上午8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22日家屬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來信通知前往臺北市殯儀館領屍,家屬即乘公路局班車赴臺北市殯儀館領回骨灰安葬。 至於財產沒收部分,1954年9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據臺北縣政府查報,陳標、陳生財係兄弟,家有田9分6厘餘、畑9分6厘餘,及風車、衣櫥等,財產無多,1955年1月21日該部呈國防部擬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2月2日國防部令予照准。2月8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將陳標、陳生財兩人查封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家屬。 2000年11月由其子陳長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陳生財(1926-1954),男,陳標之弟,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涉「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2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6-7月間其由王新發、陳標介紹參加人民武裝自衛隊為隊員,嗣為候補黨員,受共黨幹部謝某(即劉學坤)領導,曾接受共黨教育。匪幹常說我們是窮人,共產黨來了,窮人就可翻身、有辦法;又說國民黨是很腐敗的,共產黨一定可以解放臺灣等。並在鹿窟村王新發宅與黃財源等開秘密工作會議,研究如何潛伏及開展工作、保密等問題。1950年間曾先後介紹黃財源、詹萬元等參加匪幫組織,1951年協助建立人民武裝保衛隊工作。1953年3月26日在臺北縣石碇鄉玉桂嶺捕獲。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後轉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予以沒收。7月8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2186號令核定,8月20日上午8時30分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22日家屬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來信通知前往臺北市殯儀館領屍,家屬即乘公路局班車赴臺北市殯儀館領回骨灰安葬。 至於財產沒收部分,1954年9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據臺北縣政府查報,陳標、陳生財係兄弟,家有田9分6厘餘、畑9分6厘餘,及風車、衣櫥等,財產無多,1955年1月21日該部呈國防部擬免予沒收,留充其家屬生活之需。2月2日國防部令予照准。2月8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將陳標、陳生財兩人查封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家屬。 2000年11月由其子陳長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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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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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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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