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紅
- 謝紅 男 1928年出生 200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5629申請補償金、06774增保卷冊。受裁判者謝紅(1928-2001),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謝紅在玉桂嶺途遇許再傳,向其宣揚匪政,勸誘加入匪黨新政府,未予承諾,但允為保守秘密。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奉准保釋。05629申請案於2000年11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1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774申請案於2002年8月22日再次提出,2003年6月7日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謝紅明知許再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許君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謝紅,男(1928-2001),臺北石碇人,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農,1953年涉「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月間在西勢坑路上共黨幹部張某(即許再傳)和他打招呼,探詢西勢坑有多少住戶,並叫他參加他們的新政府,說參加新政府後有良田可分,有洋房可住,對窮人很好,於是被吸收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且被要求對此事守密。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捕,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處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7月8日奉國防部(43)清澈2186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日數1年3月11天,1954年9月30日經保釋出獄。 2000年11月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1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謝紅,男(1928-2001),臺北石碇人,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農,1953年涉「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7月間在西勢坑路上共黨幹部張某(即許再傳)和他打招呼,探詢西勢坑有多少住戶,並叫他參加他們的新政府,說參加新政府後有良田可分,有洋房可住,對窮人很好,於是被吸收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且被要求對此事守密。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捕,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將之起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處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7月8日奉國防部(43)清澈2186號令核定,判刑確定後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日數1年3月11天,1954年9月30日經保釋出獄。 2000年11月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1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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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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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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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