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河
- 陳朝河 男 1928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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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52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朝河(1928-1993),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朝河經王新發、劉學坤勸誘參加匪黨組織未予答應,並囑為守秘密。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0月27日保外就醫。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6年5月31日傳押執行。1957年3月25日奉令核准保釋,4月4日保釋出獄。02521申請案於1999年5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君曾經王新發勸誘參加自衛隊,未予答應,且該自衛隊係為保護農村,難認係非法組織,尚難認定陳君知悉王君為匪諜,故本案非有實據。
陳朝河(1928-1993),男,臺北縣人,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2月間由王新發及另一謝姓共產黨幹部(陳春慶)吸收,參加共產黨的鄉村保衛隊。謝說臺灣政府倒了後,可以有樓房住,有良田可分,窮人可以翻身。寫了一張紙要陳朝河捺指印,並被要求保守秘密。陳朝河被迫參加,但沒有參加集會。 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捕,時26歲。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27日因胃病保外就醫,後因案情需要,1954年1月8日又被傳喚出庭應訊。1954年1月21日以(43)安律字第514號將之提起公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經國防部7月8日(43)清澈2186號令核定。陳朝河於1956年5月31日到案執行。扣除已羈押天數7月1天,刑期應於1958年10月29日執行期滿。因為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並無思想行為不良之事實,且執行之刑期已逾十分之一,合於《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三條保釋規定,所以1957年3月25日奉國防部令核准保釋,4月4日交保開釋。 陳朝河家屬表示,因陳文貴、陳朝河兩兄弟被捕、判刑,致使家人頓失依靠,生活陷入絕境,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1999年5月由其妻陳林秀蓮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朝河(1928-1993),男,臺北縣人,業農。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2月間由王新發及另一謝姓共產黨幹部(陳春慶)吸收,參加共產黨的鄉村保衛隊。謝說臺灣政府倒了後,可以有樓房住,有良田可分,窮人可以翻身。寫了一張紙要陳朝河捺指印,並被要求保守秘密。陳朝河被迫參加,但沒有參加集會。 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捕,時26歲。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27日因胃病保外就醫,後因案情需要,1954年1月8日又被傳喚出庭應訊。1954年1月21日以(43)安律字第514號將之提起公訴,4月29日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經國防部7月8日(43)清澈2186號令核定。陳朝河於1956年5月31日到案執行。扣除已羈押天數7月1天,刑期應於1958年10月29日執行期滿。因為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並無思想行為不良之事實,且執行之刑期已逾十分之一,合於《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三條保釋規定,所以1957年3月25日奉國防部令核准保釋,4月4日交保開釋。 陳朝河家屬表示,因陳文貴、陳朝河兩兄弟被捕、判刑,致使家人頓失依靠,生活陷入絕境,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1999年5月由其妻陳林秀蓮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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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期間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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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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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