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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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貴(1921-1956),男,臺北縣人,陳朝河之兄。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陳標等案」被捕,時32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0年9月間由陳標引介,與老洪(即李上甲)、老謝、老張(許再傳)三人相識後,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受陳標領導,陳標說共產黨政府真好,一切都是為窮人著想,共產黨來了窮人就有辦法,又說國民政府腐敗及做些保守秘密等教育。並吸收其朋友詹賜進參加。 1953年3月26日在臺北縣石碇鄉玉桂嶺被捕,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1月21日該部以(43)安律字第514號起訴書將之起訴。4月29日保安司令部以(43)審三字第23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經國防部7月8日(43)清澈字第2186號代電核定,發交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963年3月25日。 不料執行2年多後,臺灣保安司令部偵訊詹賜進案時發現新事證,1955年3月21日以(44)安冰字第222號呈原判決撤銷發回該部復審。7月25日再度被提訊,又經陳通和作證,以其有參加組織,並交付他擔任買米、買菜等供應工作,也做掩護工作。再經訊問李上甲,亦證實陳文貴有參加組織,並提供家產私有山寮作為住宿,掩護共黨人員並購買糧食。儘管陳文貴堅稱未參加組織,矢口否認與詹賜進、李上甲等關係,但軍法處審判官認為自新分子陳通和、李上甲一致證明其有參加,應依法論罪,所以保安司令部在9月16日以(44)審復字第31號判決陳文貴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6年1月25日奉國防部(45)典兼字第143號令核定。2月4日下午發交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年35歲。 至於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6年2月16日代電臺北縣政府派員查封。據臺北縣政府回報,陳文貴家有林1甲5分7厘2毫、田3分2厘2毫,家屬計母、弟2人,家產無多,所以保安司令部呈請國防部免予沒收。6月12日國防部令准免予沒收,留充家屬必需生活費。19日保安司令部代電臺北縣政府將查封之財產予以啟封,發還其家屬具領取據辦理。 陳文貴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