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賜進
- 詹賜進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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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74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詹賜進(1928-),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詹賜進在玉桂嶺經李上甲指導陳文貴吸收,參加共匪外圍組織即鄉村自衛隊,又名為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3月25日刑期結束。02743申請案於1999年5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7日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詹賜進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詹君偵查中之自白及陳通和、李上甲等之證言為據,惟詹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所謂「人民武裝保衛隊」之組織性質及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陳通和之證言係屬傳聞證據,另李上甲亦僅係證稱「曾向詹說明保密方法及參加外圍組織之好處」,並未證明詹君已參加叛亂之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詹賜進,1928生,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詹賜進等案」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經陳文貴吸收參加共黨外圍組織,為人民武裝保衛隊隊員。5-11月間受李上甲指導,並未發給槍彈,亦無訓練。1951年10月間有3位共產黨員來,要他和他們結拜,他起初並未答應,他們向他宣傳說國民黨要敗,大陸要來統治臺灣,要他與他們一同去吸收結拜兄弟,他同意結拜,但不去做吸收的工作,答應守秘。他聲稱結拜是被迫的,沒有參加集會。 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國防部保密局扣押,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7月28日該部將之提起公訴,9月4日(43)審三字第97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但他一直堅決否認參加共黨組織,經國防部1955年1月27日(44)理琦字第223號令發還復審。保安司令部2月11日分提陳通和及陳文貴前來作證,證實曾在1951年9月前後吸收他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根據上述證人的證詞,保安司令部在1955年2月22日以(44)審復字第5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7月8日(44)理琦字第1807號令核定。 但詹賜進接獲判決後,表示不服,1955年7月16日呈報告辯解。保安司令部8月12日提陳通和作證,指詹是陳文貴的朋友,由陳當面介紹給李上甲,再由李介紹詹參加組織。16日又函請內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代為訊問李上甲,8月30日電復確實由陳文貴吸收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但詹賜進仍不服,聲請復審,經軍事檢察官附加意見認為無理由,請駁回。國防部令准,不再復審。 判刑確定後送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為執行,接受教誨教育,編入識字組,每月測驗1次,成績均佳,並參加土木作業,學習技術。扣除羈押日數2年3月12天,至 1965年3月25日執行期滿。 1999年5月詹賜進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詹賜進,1928生,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詹賜進等案」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5月經陳文貴吸收參加共黨外圍組織,為人民武裝保衛隊隊員。5-11月間受李上甲指導,並未發給槍彈,亦無訓練。1951年10月間有3位共產黨員來,要他和他們結拜,他起初並未答應,他們向他宣傳說國民黨要敗,大陸要來統治臺灣,要他與他們一同去吸收結拜兄弟,他同意結拜,但不去做吸收的工作,答應守秘。他聲稱結拜是被迫的,沒有參加集會。 1953年3月26日在玉桂嶺被國防部保密局扣押,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7月28日該部將之提起公訴,9月4日(43)審三字第97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但他一直堅決否認參加共黨組織,經國防部1955年1月27日(44)理琦字第223號令發還復審。保安司令部2月11日分提陳通和及陳文貴前來作證,證實曾在1951年9月前後吸收他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根據上述證人的證詞,保安司令部在1955年2月22日以(44)審復字第5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7月8日(44)理琦字第1807號令核定。 但詹賜進接獲判決後,表示不服,1955年7月16日呈報告辯解。保安司令部8月12日提陳通和作證,指詹是陳文貴的朋友,由陳當面介紹給李上甲,再由李介紹詹參加組織。16日又函請內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代為訊問李上甲,8月30日電復確實由陳文貴吸收參加人民武裝保衛隊。但詹賜進仍不服,聲請復審,經軍事檢察官附加意見認為無理由,請駁回。國防部令准,不再復審。 判刑確定後送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為執行,接受教誨教育,編入識字組,每月測驗1次,成績均佳,並參加土木作業,學習技術。扣除羈押日數2年3月12天,至 1965年3月25日執行期滿。 1999年5月詹賜進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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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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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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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