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賜義
- 陳賜義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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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08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賜義(1928-),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賜義曾為許再傳一夥攜帶武器之匪徒三人強迫捻香結拜、保守秘密,並宣傳匪黨好處,陳賜義知其等為匪,未向政府檢舉。1953年3月2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7年3月25日刑滿開釋。02082申請案於1999年5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月20日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賜義、黃萬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渠等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事證,且渠等亦於審理中否認,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陳賜義,1928年生,男,臺北石碇人,國校畢,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詹賜進等案」被捕,時25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間有3名共產黨員前來,要他與他們結拜,剛開始不答應,後經他們宣傳後才與之拈香結拜。11月再度遇到他們,接受共產黨的宣傳,說國民黨要敗了,大陸要來統治臺灣,他們快要出頭,叫他與他們一同去吸收結拜兄弟,但陳賜義當場並未答應,不過答應保守秘密。 1953年3月26日天未亮,在玉桂嶺家裡被情治人員叫去問話,下午就送至石碇仔埔派出所(今中民派出所),一週後轉送國防部保密局北所,再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7月28日該部起訴,1954年4月29日(43)審聲字第43號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但總統府卻對陳賜義裁定書所列理由僅以幼穉無知被迫允許,甚至與共產黨員結拜而不知其姓名,殊難令人置信,認為陳賜義有無參加組織應該詳為審判報核。所以6月12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1944號令駁回。保安司令部再度提訊,7月18日(43)審三字第97號判決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國防部1955年1月21日(43)理琦字第22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安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期間有作外役,也有派到農場工作。外役就是在裡面為人分飯菜,有人來探監會面,則要負責檢查送來的物品。白天讓他們在外面活動、做事,晚上回去一間專門關作外役的人的房間。扣除羈押天數1年9月25天,執行期滿為1957年3月25日。 出獄後,開始做礦工,後來參加補習,從事代書工作。1999年5月陳賜義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1月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陳賜義,1928年生,男,臺北石碇人,國校畢,業農,1953年因「玉桂嶺基地詹賜進等案」被捕,時25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1年10月間有3名共產黨員前來,要他與他們結拜,剛開始不答應,後經他們宣傳後才與之拈香結拜。11月再度遇到他們,接受共產黨的宣傳,說國民黨要敗了,大陸要來統治臺灣,他們快要出頭,叫他與他們一同去吸收結拜兄弟,但陳賜義當場並未答應,不過答應保守秘密。 1953年3月26日天未亮,在玉桂嶺家裡被情治人員叫去問話,下午就送至石碇仔埔派出所(今中民派出所),一週後轉送國防部保密局北所,再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4年7月28日該部起訴,1954年4月29日(43)審聲字第43號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但總統府卻對陳賜義裁定書所列理由僅以幼穉無知被迫允許,甚至與共產黨員結拜而不知其姓名,殊難令人置信,認為陳賜義有無參加組織應該詳為審判報核。所以6月12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1944號令駁回。保安司令部再度提訊,7月18日(43)審三字第97號判決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國防部1955年1月21日(43)理琦字第223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送安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期間有作外役,也有派到農場工作。外役就是在裡面為人分飯菜,有人來探監會面,則要負責檢查送來的物品。白天讓他們在外面活動、做事,晚上回去一間專門關作外役的人的房間。扣除羈押天數1年9月25天,執行期滿為1957年3月25日。 出獄後,開始做礦工,後來參加補習,從事代書工作。1999年5月陳賜義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1月經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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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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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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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