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萬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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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12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萬居(1906-1974),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黃萬居經洪水流吸收加入匪幫。1950年7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7月23日刑期結束,7月25日開釋。02128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5日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參加叛亂組織,係受同案被告洪水流之引誘,惟洪君之犯行僅有自白,無其他佐證,業已准予補償,又該匪幫組織之性質、內容為何?原判決亦未詳予調查敘明,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13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