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流
- 洪水流 男 1917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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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7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洪水流(1917-1995),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洪水流由陳窗勸誘加入匪幫,為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縣下營支部直屬組員,復勸誘黃萬居等加入。1950年7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4年1月21日假釋。01779申請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君所犯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係依被告等之自白為依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且原判決所認洪君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吸收同案被告黃萬居加入之行為,尚未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洪水流(1915-1996),男,臺南下營人,1950年被捕時36歲。下營公學校畢業,業農。父親洪伏,日治時期曾參與下營農民組合,抗議新營糖廠剝削蔗農,而被日本人以妨害公務罪名關了一星期。洪水流就讀下營公學校時,經常去聽農民組合和臺灣文化協會舉辦的演講,對日本的殖民統治頗為反感。16歲以後,為生活奔波,靠著養鴨和種佃勉強養活家。1950年因「下營支部陳窗等案」判處無期徒刑。 據官方資料,1946年,向地主王鼎元承租位在六甲鄉的四甲多地,地主每年升租,到1949年實施三七五減租,和地主有糾紛,而陳窗當時是三七五減租調解委員,負責調解佃農與地主之糾紛。1949年7、8月間,陳窗到洪水流家,說三七五減租推行委員會在鄉長姜炎坤家,要他去談話,於是就跟著他去。到了鄉長家,一位陌生人自稱是「老王」(按:楊德全),並要他和陳窗、姜炎坤三人組織一個小組,為佃農三七五減租爭取農民福利。但他以農忙予以拒絕。11月農閒時回去下營,陳窗告訴他每月要繳費,洪水流以沒錢參加為由,再次拒絕參加三人小組,此後未再與他們接觸。 據官方檔案,陳窗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工委會下營支部幹部。下營支部成立於1949年2月間,由楊德全建立和領導,並自任書記,陳窗負責宣傳,姜炎坤負責組織,洪水流為直屬組員,洪水流並勸誘黃萬居等人加入。楊德全並指示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等利用下營鄉推行三七五減租為號召,設立「臺南縣三七五減租參酌處」,組織「牛犁會」,以團體力量對抗地主,先後吸收該鄉農民楊銀象、黃文福、馮丁旺、吳川、顏註、李逆鑄、周條順、蘇丁讚、陳變、周竹扲、李竹頭等3、40人入會,由蘇丁讚擔任農民詢問工作,藉以吸收黨員。 1950年7月18日,臺南縣警察局根據線民密報,偵知楊德全、陳窗涉有匪嫌,進而破獲臺南工委會下營支部,書記楊德全、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皆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並供出其他成員。同一天,7月18日,洪水流在田寮被捕,其二弟陳進金因未帶身分證也被捕,之後被帶到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訊問,遭到刑求逼供。隔幾日送情報處,再送到臺北市青島東路的軍法處。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 1951年2月l日被送到軍人監獄,5月17日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在綠島的生活上午是政治課,下午作工,常要去南寮碼頭,搬米糧、煤炭等,也曾被派去山頭照顧羊群好幾年。1963年5月被送到臺東泰源監獄,1972年4月再被送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1982年7月22日中國人權協會派員前往綠島探視後,認為受刑人在監執行三十年以上者世界各國少有,目前為此我在國際上已遭受諸多指摘,特函請國防部對彼等受刑人是否可予假釋在政策上作一考量。當時在監執行三十年以上之叛亂犯共有20名,洪水流即是其中之一,是時已屆67歲,年老體弱,經審議其行狀考核情形「一、該犯在監服刑期間言行表現良好,遵守監規,無違犯監規之記錄。二、平日書信內容無不妥情事。三、對以往之罪行深感痛惡,頗有悛悔之情。四、接受感訓教育學習認真,感訓成績八五•七二分。五、綜合一般資料,該犯如獲假釋外出,無安全上之顧慮。」合於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規定,終於1984年1月22日獲得假釋出獄,總計被囚禁了33年6個月又2日。出獄時,已是69歲老病殘年,妻已死,父死、兄弟也死了一個,家破人亡,四分五裂,家業全無。 1996年8月,洪水流在經過苦刑和病痛的不斷煎熬下自殺,死前留下「我已無法再忍受病痛之至苦,請為我平反」之遺言。 1999年洪江河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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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洪水流(1915-1996),男,臺南下營人,1950年被捕時36歲。下營公學校畢業,業農。父親洪伏,日治時期曾參與下營農民組合,抗議新營糖廠剝削蔗農,而被日本人以妨害公務罪名關了一星期。洪水流就讀下營公學校時,經常去聽農民組合和臺灣文化協會舉辦的演講,對日本的殖民統治頗為反感。16歲以後,為生活奔波,靠著養鴨和種佃勉強養活家。1950年因「下營支部陳窗等案」判處無期徒刑。 據官方資料,1946年,向地主王鼎元承租位在六甲鄉的四甲多地,地主每年升租,到1949年實施三七五減租,和地主有糾紛,而陳窗當時是三七五減租調解委員,負責調解佃農與地主之糾紛。1949年7、8月間,陳窗到洪水流家,說三七五減租推行委員會在鄉長姜炎坤家,要他去談話,於是就跟著他去。到了鄉長家,一位陌生人自稱是「老王」(按:楊德全),並要他和陳窗、姜炎坤三人組織一個小組,為佃農三七五減租爭取農民福利。但他以農忙予以拒絕。11月農閒時回去下營,陳窗告訴他每月要繳費,洪水流以沒錢參加為由,再次拒絕參加三人小組,此後未再與他們接觸。 據官方檔案,陳窗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工委會下營支部幹部。下營支部成立於1949年2月間,由楊德全建立和領導,並自任書記,陳窗負責宣傳,姜炎坤負責組織,洪水流為直屬組員,洪水流並勸誘黃萬居等人加入。楊德全並指示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等利用下營鄉推行三七五減租為號召,設立「臺南縣三七五減租參酌處」,組織「牛犁會」,以團體力量對抗地主,先後吸收該鄉農民楊銀象、黃文福、馮丁旺、吳川、顏註、李逆鑄、周條順、蘇丁讚、陳變、周竹扲、李竹頭等3、40人入會,由蘇丁讚擔任農民詢問工作,藉以吸收黨員。 1950年7月18日,臺南縣警察局根據線民密報,偵知楊德全、陳窗涉有匪嫌,進而破獲臺南工委會下營支部,書記楊德全、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皆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並供出其他成員。同一天,7月18日,洪水流在田寮被捕,其二弟陳進金因未帶身分證也被捕,之後被帶到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訊問,遭到刑求逼供。隔幾日送情報處,再送到臺北市青島東路的軍法處。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 1951年2月l日被送到軍人監獄,5月17日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在綠島的生活上午是政治課,下午作工,常要去南寮碼頭,搬米糧、煤炭等,也曾被派去山頭照顧羊群好幾年。1963年5月被送到臺東泰源監獄,1972年4月再被送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1982年7月22日中國人權協會派員前往綠島探視後,認為受刑人在監執行三十年以上者世界各國少有,目前為此我在國際上已遭受諸多指摘,特函請國防部對彼等受刑人是否可予假釋在政策上作一考量。當時在監執行三十年以上之叛亂犯共有20名,洪水流即是其中之一,是時已屆67歲,年老體弱,經審議其行狀考核情形「一、該犯在監服刑期間言行表現良好,遵守監規,無違犯監規之記錄。二、平日書信內容無不妥情事。三、對以往之罪行深感痛惡,頗有悛悔之情。四、接受感訓教育學習認真,感訓成績八五•七二分。五、綜合一般資料,該犯如獲假釋外出,無安全上之顧慮。」合於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規定,終於1984年1月22日獲得假釋出獄,總計被囚禁了33年6個月又2日。出獄時,已是69歲老病殘年,妻已死,父死、兄弟也死了一個,家破人亡,四分五裂,家業全無。 1996年8月,洪水流在經過苦刑和病痛的不斷煎熬下自殺,死前留下「我已無法再忍受病痛之至苦,請為我平反」之遺言。 1999年洪江河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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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13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0羈押,同年判處無期徒刑,1984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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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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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