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流

  • 洪水流 1917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水流(1915-1996),男,臺南下營人,1950年被捕時36歲。下營公學校畢業,業農。父親洪伏,日治時期曾參與下營農民組合,抗議新營糖廠剝削蔗農,而被日本人以妨害公務罪名關了一星期。洪水流就讀下營公學校時,經常去聽農民組合和臺灣文化協會舉辦的演講,對日本的殖民統治頗為反感。16歲以後,為生活奔波,靠著養鴨和種佃勉強養活家。1950年因「下營支部陳窗等案」判處無期徒刑。 據官方資料,1946年,向地主王鼎元承租位在六甲鄉的四甲多地,地主每年升租,到1949年實施三七五減租,和地主有糾紛,而陳窗當時是三七五減租調解委員,負責調解佃農與地主之糾紛。1949年7、8月間,陳窗到洪水流家,說三七五減租推行委員會在鄉長姜炎坤家,要他去談話,於是就跟著他去。到了鄉長家,一位陌生人自稱是「老王」(按:楊德全),並要他和陳窗、姜炎坤三人組織一個小組,為佃農三七五減租爭取農民福利。但他以農忙予以拒絕。11月農閒時回去下營,陳窗告訴他每月要繳費,洪水流以沒錢參加為由,再次拒絕參加三人小組,此後未再與他們接觸。 據官方檔案,陳窗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工委會下營支部幹部。下營支部成立於1949年2月間,由楊德全建立和領導,並自任書記,陳窗負責宣傳,姜炎坤負責組織,洪水流為直屬組員,洪水流並勸誘黃萬居等人加入。楊德全並指示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等利用下營鄉推行三七五減租為號召,設立「臺南縣三七五減租參酌處」,組織「牛犁會」,以團體力量對抗地主,先後吸收該鄉農民楊銀象、黃文福、馮丁旺、吳川、顏註、李逆鑄、周條順、蘇丁讚、陳變、周竹扲、李竹頭等3、40人入會,由蘇丁讚擔任農民詢問工作,藉以吸收黨員。 1950年7月18日,臺南縣警察局根據線民密報,偵知楊德全、陳窗涉有匪嫌,進而破獲臺南工委會下營支部,書記楊德全、幹部馮進財、黃等、周鴻由皆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並供出其他成員。同一天,7月18日,洪水流在田寮被捕,其二弟陳進金因未帶身分證也被捕,之後被帶到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訊問,遭到刑求逼供。隔幾日送情報處,再送到臺北市青島東路的軍法處。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 1951年2月l日被送到軍人監獄,5月17日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在綠島的生活上午是政治課,下午作工,常要去南寮碼頭,搬米糧、煤炭等,也曾被派去山頭照顧羊群好幾年。1963年5月被送到臺東泰源監獄,1972年4月再被送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1982年7月22日中國人權協會派員前往綠島探視後,認為受刑人在監執行三十年以上者世界各國少有,目前為此我在國際上已遭受諸多指摘,特函請國防部對彼等受刑人是否可予假釋在政策上作一考量。當時在監執行三十年以上之叛亂犯共有20名,洪水流即是其中之一,是時已屆67歲,年老體弱,經審議其行狀考核情形「一、該犯在監服刑期間言行表現良好,遵守監規,無違犯監規之記錄。二、平日書信內容無不妥情事。三、對以往之罪行深感痛惡,頗有悛悔之情。四、接受感訓教育學習認真,感訓成績八五•七二分。五、綜合一般資料,該犯如獲假釋外出,無安全上之顧慮。」合於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規定,終於1984年1月22日獲得假釋出獄,總計被囚禁了33年6個月又2日。出獄時,已是69歲老病殘年,妻已死,父死、兄弟也死了一個,家破人亡,四分五裂,家業全無。 1996年8月,洪水流在經過苦刑和病痛的不斷煎熬下自殺,死前留下「我已無法再忍受病痛之至苦,請為我平反」之遺言。 1999年洪江河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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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13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3年5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