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

麻豆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謝瑞仁,重要幹部有蔡國禮(蔡內科醫院院長)、張木火(臺南縣立曾文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教員)、李金木(總爺糖廠機關助手)等。1950年5月31日麻豆支部被破獲,是臺南市工委會中最早被破獲之支部,全案共計逮捕36人,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3人被判處死刑。

麻豆地處嘉南平原的中央地帶,地勢平坦,土壤肥沃,物產豐饒,尤以米、糖、甘藷為大宗,居民70%以上是農民,民風淳厚保守。日治時期,麻豆曾是臺灣農民組合的要地,李媽兜與農民組合的淵源頗深,加上地緣關係,因此到麻豆發展地下組織。該支部之成員,除領導階層大多是醫師、教師、政府公職人員外,另有一半以上是在地總爺糖廠的員工。書記謝瑞仁畢業於臺灣總督府醫學專門學校,畢業後返回麻豆開業。據官方資料記載,謝瑞仁於1947年9月由蔡國智函介吳江與之認識,10月間即繕具自傳正式參加共黨組織,並由吳江介紹與化名「臺南林」之李媽兜認識,後直接與李聯絡,尚有上級派員錢某、賴某,於開會時蒞場指導,先以戚友農工為對象,吸收同志、擴充組織、團結農民、組織工人,先後吸收李天生、郭天生(業農)、郭耀勳(嘉南大圳曾文水利分會財務組辦事員)、孫清誥(麻豆鎮公所事務員)、李鐵丁(業農)、張木火等人加入組織,並由李天生介紹蔡國禮加入。1948年3月,謝瑞仁當選麻豆鎮長,配合政府推動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政策,首先將自己的土地放領給佃農,因而得罪不少地主,且因與國民黨分屬不同派系,引起情治單位的猜忌。1949年底卸下鎮長後,復當選麻豆鎮農會常務理事兼總幹事,與農民關係甚深。

其後,張木火吸收李國民(麻豆鎮公所民政股主任)、吳登篡(麻豆鎮代表會書記)、侯穎川(麻豆鎮公所幹事);李國民吸收柯士秘(曾文區署財政組辦事員),並由孫清誥吸收莊順田(麻豆鎮公所事務員)、陳振圖(業農)、陳水盛(業農)、黃伴(業農)。又,蔡國禮亦吸收蘇必凱及林書揚(無業,地主)、鍾益(業農)入黨。林書揚、鍾益兩人分別勸誘陳水泉(總爺糖廠會計)及鍾本立、鍾海鵝,復經陳水泉介紹黃阿華(總爺糖廠鐵道課助理員)、王金輝(總爺糖廠製糖工)、蔡榮守(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工員),再由黃阿華吸收李金木轉介王丙申(總爺糖廠工員)、黃金水(總爺糖廠機關助手)、林洲(總爺糖廠鐵道課機關助手),而王金輝則邀李大山(總爺糖廠工員)、王清波(總爺糖廠工員)、林怡賢(總爺糖廠酒精技工)、李家輝(總爺糖廠員工)及鍾海鵝勸誘邱炳(業農)等30餘人相繼入黨。因人數逐漸增加,遂成立臺南市工委會麻豆支部,下置各單位小組,由謝瑞仁擔任書記,直接指揮各單位小組;蔡國禮為組織幹事,負責發展總爺糖廠方面之組織及指導;張木火為宣傳幹事,負責農村及青年層之小組指導,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之機會,以執行不澈底,地主陽奉陰違,剝削佃農為宣傳口號,冀得佃農好感,爭取民心,達成其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既成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職位、提高工資,號召總爺糖廠工員,保護廠方財產,備為共軍順利接管。該支部經常開會討論工作之推進,並分別廣事宣傳及吸收黨員等。1949年夏,大內國民學校教員郭清池受蔡國禮之教育引誘後加入麻豆支部,受蔡之領導閱讀左傾書刊,並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運動之機會,勸誘郭鍾根(新營糖廠技佐)、陳崇山(中藥商)、李金水(業農)、呂祥禮(二重溪國民學校教員)、陳憲章(中營國民學校教員)等人參加牛犁會,擬以團體力量對抗地主。

麻豆支部之所以被破獲,乃因李天生向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投案自首,供出係受同學謝瑞仁吸收加入中共地下組織,治安單位乃得以循線於1950年5月31日偵破麻豆支部案。全案共計逮捕36人,其中總爺糖廠員工就有18人,約占半數。經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於1950年9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等3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於同年9月30日執行槍決。孫清誥、李國民、林書揚、鐘益、陳水泉、黃阿華、王金輝、李金木、蔡榮守等9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另,郭天生、郭耀勳、莊順田、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秘等6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5年;李鐵丁、陳振圖、陳水盛、黃伴、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等7人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 10年;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林洲、邱炳等5人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胡圖(又名胡春祿,業農)、陳丁元、柯文真(以上兩人為總爺糖廠工員)、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以上3人為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員工)等6人被以「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於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孫清誥、李國民、林書揚、鍾益、陳水泉、黃阿華、王金輝、李金木、蔡榮守、郭天生、郭耀勛、莊順田、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秘、李鐵丁、陳振圖、陳水盛、黃伴、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等之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依法均全部沒收。全案總計有3人死刑、9人無期徒刑、6人有期徒刑15年、7人有期徒刑12年、5人有期徒刑10年、6人有期徒刑1年。

戰後因白色恐怖案件被囚禁最久的5位受難者都是臺南縣人,其中有4位是麻豆支部案受難者,分別是林書揚、李金木(刑期34年又7個月)、陳水泉、王金輝(刑期33年7個月),另有一位是下營支部案的洪水流(刑期33年6個月又2日)。其中,林書揚、李金木被判處無期徒刑,在政治受難者的奔走和國際人權組織的關注下,一直到1984年12月才獲得釋放。因為政治因素,被囚禁如此之長,不僅在是臺灣史上少有的記錄,在世界史中,也極為少見。

2018年10月4日,謝瑞仁、柯士秘、孫清誥、陳水盛、陳振圖、林怡賢 李清泉、李大山、林書揚、李鐵丁、侯頴川、蔡國禮、鍾益、張木火、郭耀勛、吳登篡、蔡榮守、黃伴、王金輝、陳水泉、黃阿華、李金木、郭天生、莊順田、李家輝、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柯文真、陳丁元、胡圖、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林洲、邱炳等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1.國防部軍法局,〈謝瑞仁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0000473754/0039/1571.3/1111/10/011。

    2.姜天陸,2002,《南瀛白色恐怖》。臺南:臺南縣文化局。

    3.林樹枝,1997,《白色恐怖X檔案》。臺北:前衛出版社。

    4.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98,《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三)──個案資料》,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5.歐素瑛編,2008,《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李媽兜案史料彙編》。臺北:國史館。

    6.歐素瑛,2008,〈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臺灣史研究》15(2):135-172。

    7.蔡國智口述,沈懷玉訪問、潘國華紀錄,1999,〈蔡國智先生訪問紀錄〉,收入呂芳上等訪問、丘慧君等紀錄,《戒嚴時期臺北地區政治案件口述歷史第一輯》頁399-412。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

    8.蔡坤城訪問,楊皓鈞、施婷婉記錄整理,2014,〈王金輝先生訪談記錄〉,收入《臺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會員及其相關人物口述歷史訪談計畫結案報告書》,臺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9.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