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輝
- 王金輝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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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金輝,1929年生,男,臺南麻豆人,為家中次男。因涉「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判處無期徒刑,1950年被捕時22歲。
農校畢業後,由學校推薦到新營糖廠工作,但只待了3-4個月即因美軍轟炸激烈而辭去工作。戰後先在家務農,1948年1月進入總爺糖廠任製糖工人,與同廠員工陳水泉、蔡榮守、黃阿華等經常聚在一起看報紙、聊時事。
根據官方資料,陳水泉把王金輝、蔡榮守、黃阿華介紹給曾在總公司會計課工作的林書揚。與林書揚認識後,王金輝與蔡榮守、黃阿華等3人一組,每週或1天在林書揚處開會1次,林書揚會分析唯物論、唯物辯證法、資本論等社會主義理論,並拿《光明報》給他們看,往後逐漸談到國共戰爭及政治局勢之發展等。而後,王金輝寫了自傳交給林書揚,正式參加共黨組織,並吸收李大山、李家輝、林宜賢、王金波、柯文真、胡圖、陳丁元等7人加入組織。王金輝把前面4人介紹給林書揚,同時林書揚則把王金輝、蔡榮守、黃阿華介紹給蘇必凱。1950年5月間,因李天生向新化警察分局自首並交出組織關係,致臺南工委會麻豆支部書記謝瑞仁被捕,當天晚上王金輝等4人還碰面開會,說局勢緊張,以後不再碰面,個別聯繫就好。詎料,翌日,6月1日拂曉時分,王金輝、蔡榮守、黃阿華於糖廠員工宿舍遭刑警逮捕,並在宿舍內翻箱倒櫃。至麻豆警察分局時,每個人的姓名都寫在黑板上,始知肇因於兩個月前午餐後的休息聊天中,聊起當時最熱門且流傳於民間的話題,即國共內戰大勢逆轉,聞共軍即將揮師攻臺之傳言,遭人密告、檢舉,因而惹禍上身。
據王金輝申請補償書表示,經刑警不分晝夜,疲勞偵審,嚴刑拷打,要他承認參加匪黨組織外,又羅織他吸收同事參加匪黨等莫須有的罪名,而且要他在他們書寫好的自白書上按指模,王金輝當然不接受,接著又是一陣拳打腳踢,當他從昏迷中甦醒時,發覺渾身是水,手指上有紅色印泥,他就知道被迫捺印承認「罪刑」。不久,押至軍法處,調查庭上王金輝一再申冤,但法官仍依刑警製作之不實自白書。1950年9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被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李清誥、李國民、林書揚、鍾益、陳水泉、黃阿華、李金木、蔡榮守,各判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隨即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1年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3年5月移送臺東泰源監獄,1972年4月再移送綠島,迄1984年1月22日假釋出獄,前後被關了33年7個月又21天。
1999年6月23日王金輝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本案為035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金輝(1929-),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製糖工,王金輝經陳水泉介紹參加匪黨,復邀李大山、王清波、林怡賢、李家輝加入等情。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全部沒收。1984年1月21日假釋。03506申請案於1999年6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天生等之供述為據,惟縱使王君有參加開會、討論並廣事宣傳及誘人參加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本案為035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金輝(1929-),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製糖工,王金輝經陳水泉介紹參加匪黨,復邀李大山、王清波、林怡賢、李家輝加入等情。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全部沒收。1984年1月21日假釋。03506申請案於1999年6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王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天生等之供述為據,惟縱使王君有參加開會、討論並廣事宣傳及誘人參加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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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製糖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0年被羈押,同年判處無期徒刑,1984年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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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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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