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民
- 李國民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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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國民(192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麻豆鎮公所民政股主任,其經張木火吸收加入匪黨,復吸收柯士祕加入。1950年5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1983年2月10日假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天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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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麻豆鎮公所民政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83年2月10日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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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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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