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民

  • 李國民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國民(192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麻豆鎮公所民政股主任,其經張木火吸收加入匪黨,復吸收柯士祕加入。1950年5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1983年2月10日假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天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麻豆鎮公所民政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83年2月10日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2年8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