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民
- 李國民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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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國民,男,1920年生,臺南麻豆人。麻豆鎮公所民政股主任。家中次男,李國民之父在其被羈押未判決前即亡故。已婚,妻李不,兩人育有子女4人。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30歲。
李國民日治時期即服務於街役場,14歲任工友時認識謝瑞仁醫師。他相當佩服謝醫師,認為謝是一位樂善好施,且富愛心的仁醫,是人道主義者。謝擔任鎮長時時,他成為鎮長的手下,雙方有進一步的接觸,之後他接任謝擔任曾文初級農業職業學校家長會長,有較密切的聯繫。他擔任鎮公所民政股長時辦理國語學習班,找精通國語的張木火老師來教學,彼此成為朋友。謝擔任鎮長時找他負責推動三七五減租政策,政策推動期間他在地主與佃農之間左右為難,而地方人士亦有不同的看法,如何協調相當費心,他因此雖得罪不少人,不過也因推動有功得到獎賞。他和謝、張及關心時局的朋友常聚會討論時勢變化及面對之道,尤其國民黨政府撤退來臺,政治動盪,物價波動,怕二二八悲劇重演,他身為地方自治幹部,又擔任軍民合作社主任,擔心如若共軍犯臺,不知身處社會底層的軍民,要面對怎樣的處境。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1950年5月31日在深夜被麻豆分局長約談,因長時間訊問,在極迷糊失去心神意識下,撰寫自白書,草草蓋指印。移送軍法處後,只開一次庭,不知何以判決書會有他們鼓動業佃鬥爭,及他加入共黨的罪名。偵查3個月後雖無破壞治安的事證,仍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麻豆案株連甚廣,全案36人,其中謝瑞仁、蔡國禮(醫師)、張木火(曾文農教師)3人判處死刑,李國民與林書揚、孫清誥等9人判處無期徒刑,其餘24人的刑期,總計有230年之長。
判刑確定後,於同年入監服刑,與和同案多人,先後監禁於綠島新生訓導處、泰源監獄,綠島感訓監獄等處。
在1971年中華民國建國六十年的減刑中,麻豆案被判無期徒刑者多人,在1971年暨1972年陸續出獄,不過同案被判無期徒刑的李國民、林書揚、李金木、王金輝和他案多位政治犯仍身處牢獄。1980年代前後,臺灣政治逐漸開放,50年代被捕仍在監服刑的政治犯,其監禁時間超過30年,在國際人權組織暨島內外反對勢力的關注下,釋放政治犯的議題受到重視。1983年李國民獲釋,與其身心狀況有關,坐過政治牢獄的作家陳映真曾於1970年在泰源監獄見過李國民,形容他已精神失常,是嚴重的精神分裂者。李國民也曾在自述中提到自己的精神狀態是生不如死,多次自殺未遂。後於1983年與王如山、王為清奉准假釋,共計服刑32年8月10日。
出獄後在臺南醫院醫治療2個月,病況獲得控制,1999的自述中提及,入獄時正值青壯,出獄時已是花甲之年,30年間親人逝世、精神失常、重病者眾,尤其妻子負擔家庭重任,從事各種低下工作,家人仍無法溫飽,縱使生病也無法就醫,和他在綠島一樣「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待他出獄後,妻子已因病殘疾,求醫無效,「家庭變故,實非筆墨所能形容」,且中年後「終日以藥物控制,方能苟延殘喘」,道盡長期繫獄的政治犯暨其家屬所面臨的困頓。
1999年5月李國民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天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李國民日治時期即服務於街役場,14歲任工友時認識謝瑞仁醫師。他相當佩服謝醫師,認為謝是一位樂善好施,且富愛心的仁醫,是人道主義者。謝擔任鎮長時時,他成為鎮長的手下,雙方有進一步的接觸,之後他接任謝擔任曾文初級農業職業學校家長會長,有較密切的聯繫。他擔任鎮公所民政股長時辦理國語學習班,找精通國語的張木火老師來教學,彼此成為朋友。謝擔任鎮長時找他負責推動三七五減租政策,政策推動期間他在地主與佃農之間左右為難,而地方人士亦有不同的看法,如何協調相當費心,他因此雖得罪不少人,不過也因推動有功得到獎賞。他和謝、張及關心時局的朋友常聚會討論時勢變化及面對之道,尤其國民黨政府撤退來臺,政治動盪,物價波動,怕二二八悲劇重演,他身為地方自治幹部,又擔任軍民合作社主任,擔心如若共軍犯臺,不知身處社會底層的軍民,要面對怎樣的處境。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1950年5月31日在深夜被麻豆分局長約談,因長時間訊問,在極迷糊失去心神意識下,撰寫自白書,草草蓋指印。移送軍法處後,只開一次庭,不知何以判決書會有他們鼓動業佃鬥爭,及他加入共黨的罪名。偵查3個月後雖無破壞治安的事證,仍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麻豆案株連甚廣,全案36人,其中謝瑞仁、蔡國禮(醫師)、張木火(曾文農教師)3人判處死刑,李國民與林書揚、孫清誥等9人判處無期徒刑,其餘24人的刑期,總計有230年之長。
判刑確定後,於同年入監服刑,與和同案多人,先後監禁於綠島新生訓導處、泰源監獄,綠島感訓監獄等處。
在1971年中華民國建國六十年的減刑中,麻豆案被判無期徒刑者多人,在1971年暨1972年陸續出獄,不過同案被判無期徒刑的李國民、林書揚、李金木、王金輝和他案多位政治犯仍身處牢獄。1980年代前後,臺灣政治逐漸開放,50年代被捕仍在監服刑的政治犯,其監禁時間超過30年,在國際人權組織暨島內外反對勢力的關注下,釋放政治犯的議題受到重視。1983年李國民獲釋,與其身心狀況有關,坐過政治牢獄的作家陳映真曾於1970年在泰源監獄見過李國民,形容他已精神失常,是嚴重的精神分裂者。李國民也曾在自述中提到自己的精神狀態是生不如死,多次自殺未遂。後於1983年與王如山、王為清奉准假釋,共計服刑32年8月10日。
出獄後在臺南醫院醫治療2個月,病況獲得控制,1999的自述中提及,入獄時正值青壯,出獄時已是花甲之年,30年間親人逝世、精神失常、重病者眾,尤其妻子負擔家庭重任,從事各種低下工作,家人仍無法溫飽,縱使生病也無法就醫,和他在綠島一樣「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待他出獄後,妻子已因病殘疾,求醫無效,「家庭變故,實非筆墨所能形容」,且中年後「終日以藥物控制,方能苟延殘喘」,道盡長期繫獄的政治犯暨其家屬所面臨的困頓。
1999年5月李國民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天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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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麻豆鎮公所民政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83年2月10日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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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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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