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井支部楊鬧雲案
玉井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楊進丁,重要幹部有楊鬧雲、曾福禮、蘇江等。1950年8月玉井支部被破獲,計有楊鬧雲等20人被捕,楊鬧雲、曾福禮、蘇江等3人被判處死刑。
據官方資料記載,玉井支部最初由楊崇烈領導,後改由臺南老李(按:李媽兜)直接領導,支部書記為楊進丁。重要幹部楊鬧雲係臺南縣人,國民學校畢,業農,1949年1月在玉井鄉由李旺(又名李徐芳)介紹加入共產黨。3、4月,與楊進丁、馬玉川密設臺南工委會玉井支部,並任支部委員,以三七五減租、平均地權為號召,吸收農民參加工作。此外,也負責黨的人員隱蔽,隱蔽在他的草寮的黨員有李武昌、林水旺、林秀棟;隱蔽在他家的黨員有賴象、高平儒及老李。又,李旺曾交存38式馬槍、毛瑟手槍各1桿,子彈142發、臺灣省地圖反動書刊文件等。另,黃新求、楊庭雲兩人由楠西支部轉到玉井支部,期間偶會到楊鬧雲處開會,參加的有楊進丁、楊鬧雲、馬玉川,由書記楊進丁主持。
另一重要幹部曾福禮為臺南縣政府新化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1949年12月間任職玉井糖廠警衛隊長時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共黨,並由鄭國楨指導。鄭國楨告其組織名稱為「臺灣民主同盟」,並指警察隊內只有1人參加,力量單薄,應在廠中及駐廠警察隊內擴大組織,由曾福禮負責吸收警察隊及工務課工人,最初吸收該糖廠警士蘇江、陳延遲2人入黨,之後再由他2人發展黨員林錦成、葉石猫、許登福、鄒清波、陳文添(以上兩人為玉井糖廠電氣工人)、蘇金祿、陳義正、陳德清、黃克繩(玉井糖廠圖書館管理員)、王錫和(瀋陽人,國立北洋大學化學工程系畢。1948年來臺,為玉井糖廠工務課分析室職員)等人。而蘇江為玉井糖廠保警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玉井分隊警士,1949年12月由曾福禮介紹加入共黨,受曾福禮領導,曾吸收蘇金祿、陳義正2人入黨。蘇金祿又吸收陳德清、黃福壽入黨,曾福禮又吸收鄒清波1人。鄒清波再發展黨員王成春(玉井糖廠幫浦工人)、江丁旺、朱正壽等3人,以上8人皆由蘇江負責領導,並分為兩個小組,由鄒清波、蘇金祿分任組長。期間,曾開過兩次會,鄭國楨除詢問有否介紹廠內工人參加外,並指示展開對資方的鬥爭,以提高待遇為號召。其次是盡力發展組織,並準備於中共解放軍登陸時保護工廠,掌握駐廠警衛武力,以為響應。鄭國楨曾以《綜合文摘》及油印之〈告臺灣同胞書〉、〈戰況記錄〉交蘇江等分別傳閱。
1950年4月,玉井支部書記楊進丁、馬玉川向國防部保密局辦理自首,經調查偵訊後,8月由臺南縣警察局破獲玉井支部案。曾福禮、蘇江、鄒清波、王成春、黃克繩、陳文添、王錫和等7人被列為「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案由為「匪工運工作」。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同年11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楊鬧雲、曾福禮、蘇江等3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同年12月22日執行槍決。鄒清波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黃新求、王成春、黃克繩,因參加組織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陳文添無罪釋放。其中,曾福禮因係公務人員,其遭槍決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特發函臺南縣政府,指有關叛亂案各被告之現職軍警公教人員(已判決罪刑者)應轉飭將其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詳為查明,在「檢肅匪諜舉辦連保連坐辦法」未正式公布施行前,應查明有關行政法令分別議處並按月列表報核。該部受理之曾福禮叛亂案業經國防部核定罪刑在卷,並指名其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具報。同樣的,保安司令部亦發函臺灣糖業公司、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指名黃克繩、蘇江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未久,臺南縣政府即電復臺灣省政府,指該縣公教人員觸犯叛亂條例經依法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張木火、戴振嗣、柯士秘、李國民、侯穎川、莊順田、陳志明、陳金火、曾福禮等犯之服務單位主管人、介紹人、保證人擬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議處,曾福禮之單位主管遭警告乙次、介紹人記過乙次、保證人各申誡乙次。而蘇江因其單位主管人為破案人員、保證人是在其入黨之前作保證,故均得予免究。黃克繩因介紹人非在臺灣糖業公司供職,無法懲處;保證人、單位主管人因事前確不知情,予以申誡乙次。
2018年10月4日,楊鬧雲、黃新求、連林山、陳錫忠、曾福禮、蘇江、黃克繩、王成春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據官方資料記載,玉井支部最初由楊崇烈領導,後改由臺南老李(按:李媽兜)直接領導,支部書記為楊進丁。重要幹部楊鬧雲係臺南縣人,國民學校畢,業農,1949年1月在玉井鄉由李旺(又名李徐芳)介紹加入共產黨。3、4月,與楊進丁、馬玉川密設臺南工委會玉井支部,並任支部委員,以三七五減租、平均地權為號召,吸收農民參加工作。此外,也負責黨的人員隱蔽,隱蔽在他的草寮的黨員有李武昌、林水旺、林秀棟;隱蔽在他家的黨員有賴象、高平儒及老李。又,李旺曾交存38式馬槍、毛瑟手槍各1桿,子彈142發、臺灣省地圖反動書刊文件等。另,黃新求、楊庭雲兩人由楠西支部轉到玉井支部,期間偶會到楊鬧雲處開會,參加的有楊進丁、楊鬧雲、馬玉川,由書記楊進丁主持。
另一重要幹部曾福禮為臺南縣政府新化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1949年12月間任職玉井糖廠警衛隊長時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共黨,並由鄭國楨指導。鄭國楨告其組織名稱為「臺灣民主同盟」,並指警察隊內只有1人參加,力量單薄,應在廠中及駐廠警察隊內擴大組織,由曾福禮負責吸收警察隊及工務課工人,最初吸收該糖廠警士蘇江、陳延遲2人入黨,之後再由他2人發展黨員林錦成、葉石猫、許登福、鄒清波、陳文添(以上兩人為玉井糖廠電氣工人)、蘇金祿、陳義正、陳德清、黃克繩(玉井糖廠圖書館管理員)、王錫和(瀋陽人,國立北洋大學化學工程系畢。1948年來臺,為玉井糖廠工務課分析室職員)等人。而蘇江為玉井糖廠保警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玉井分隊警士,1949年12月由曾福禮介紹加入共黨,受曾福禮領導,曾吸收蘇金祿、陳義正2人入黨。蘇金祿又吸收陳德清、黃福壽入黨,曾福禮又吸收鄒清波1人。鄒清波再發展黨員王成春(玉井糖廠幫浦工人)、江丁旺、朱正壽等3人,以上8人皆由蘇江負責領導,並分為兩個小組,由鄒清波、蘇金祿分任組長。期間,曾開過兩次會,鄭國楨除詢問有否介紹廠內工人參加外,並指示展開對資方的鬥爭,以提高待遇為號召。其次是盡力發展組織,並準備於中共解放軍登陸時保護工廠,掌握駐廠警衛武力,以為響應。鄭國楨曾以《綜合文摘》及油印之〈告臺灣同胞書〉、〈戰況記錄〉交蘇江等分別傳閱。
1950年4月,玉井支部書記楊進丁、馬玉川向國防部保密局辦理自首,經調查偵訊後,8月由臺南縣警察局破獲玉井支部案。曾福禮、蘇江、鄒清波、王成春、黃克繩、陳文添、王錫和等7人被列為「玉井糖廠曾福禮等案」,案由為「匪工運工作」。經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書記官沙思奇,於同年11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楊鬧雲、曾福禮、蘇江等3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同年12月22日執行槍決。鄒清波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黃新求、王成春、黃克繩,因參加組織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陳文添無罪釋放。其中,曾福禮因係公務人員,其遭槍決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特發函臺南縣政府,指有關叛亂案各被告之現職軍警公教人員(已判決罪刑者)應轉飭將其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詳為查明,在「檢肅匪諜舉辦連保連坐辦法」未正式公布施行前,應查明有關行政法令分別議處並按月列表報核。該部受理之曾福禮叛亂案業經國防部核定罪刑在卷,並指名其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具報。同樣的,保安司令部亦發函臺灣糖業公司、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指名黃克繩、蘇江之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姓名,要求予以查明議處。未久,臺南縣政府即電復臺灣省政府,指該縣公教人員觸犯叛亂條例經依法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張木火、戴振嗣、柯士秘、李國民、侯穎川、莊順田、陳志明、陳金火、曾福禮等犯之服務單位主管人、介紹人、保證人擬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議處,曾福禮之單位主管遭警告乙次、介紹人記過乙次、保證人各申誡乙次。而蘇江因其單位主管人為破案人員、保證人是在其入黨之前作保證,故均得予免究。黃克繩因介紹人非在臺灣糖業公司供職,無法懲處;保證人、單位主管人因事前確不知情,予以申誡乙次。
2018年10月4日,楊鬧雲、黃新求、連林山、陳錫忠、曾福禮、蘇江、黃克繩、王成春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 1.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楊鬧雲等奸嫌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44。
2.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1/115。
3.姜天陸,2002,《南瀛白色恐怖》。臺南:臺南縣文化局。
4.歐素瑛,2008,〈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臺灣史研究》15(2):135-172。
5.歐素瑛編,2008,《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李媽兜案史料彙編》。臺北:國史館。
6.曾品滄訪談,林建廷紀錄,2014,〈鄭金治女士訪問紀錄〉、〈楊幼美女士訪問紀錄〉,收入許雪姬等訪問,林建廷等記錄,《獄外之囚:白色恐怖受難者女性家屬訪問紀錄(上)》,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7.沈懷玉訪問,鐘玉霞紀錄,1999,〈陳錫忠先生訪問紀錄〉,收入呂芳上、黃克武等訪問,丘慧君、李郁青等紀錄,《戒嚴時期臺北地區政治案件口述歷史》第一輯,頁387-395。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8.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