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穎川 ( 侯頴川)

  • 侯穎川 ( 侯頴川) 1923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侯穎川(1923-1975),男,臺南麻豆人,畢業於臺南專修工業學校,麻豆鎮公所幹事,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8歲。
案發時28歲任職麻豆鎮公所,已婚,妻陳雪,兩人有子3名。1950年6月1日被麻豆警局逮捕、羈押,最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0年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判決書載,時任麻豆鎮公所幹事的侯穎川被指與曾文水利分會財務組辦事員郭耀勛、麻豆鎮公所事務員莊順田、麻豆鎮代表會書記吳登篡、曾文區署財政組辦事員柯士秘等人,身為行政或自治機關之現職人員,竟秘密加入共黨組織,雖無發展幹部之積極活動,但在宣傳三七五減租時陽奉陰違,破壞政策之推動,又協助謝瑞仁爭取農會理事長之職務,因謝為共黨,故有掩護共黨活動之嫌,認定渠等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判決之後,和同案多人移送國防部綠島新生訓導處。入監服刑後,其妻在難困環境中撫育幼子成人,積勞成疾;而侯於獄中也疾病纏身,無法及時就醫,1965年刑滿開釋,1975年即因病亡故,妻子也於次年撒手人寰。
2000年6月其子侯雅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侯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侯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郭耀勛等互證為依據,為原判決所認侯君向農民做不利政府之宣傳,企圖藉現有職位強姦民意,以鞏固同案被告謝瑞仁農會理事地位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麻豆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