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穎川 (侯頴川)

  • 侯穎川 (侯頴川) 1923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侯穎川(1923-1975),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麻豆公所幹事,其受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縣麻豆支部成員張木火吸收加入組織,其等利用三七五減租機會向農民不利於政府之宣傳,或企圖破壞政策或藉現有職位圖謀爭取民意,鞏固謝瑞仁之農會理事地位以為匪黨活動之掩護。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5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郭耀勛等互證為依據。惟原判決所認其向農民做不利政府之宣傳,企圖藉現有職位強姦民意,以鞏固同案被告謝瑞仁農會理事地位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麻豆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