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生

郭天生(1898-1950),臺南麻豆人,業農,1950年5月31日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52歲。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前麻豆鎮長現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加入共黨以後,接觸李媽兜等匪黨,接受上級指導員指示,「先以戚友、農工為對象,吸收同志,擴充組織、團結農民組織工人,該謝瑞仁乃先後吸收李天生及被告郭天生、郭耀勛、孫清誥、李鐵丁、張木火等人」加入組織,爾後成立麻豆支部,「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之機會,結合佃農、圖謀鼓動業佃鬥爭,破壞現行政策,及吸收總爺糖廠員工、組織工人把握廠方財產,以備將來共軍接收而廣納黨徒」。
郭天生日治時代曾充巡查,頗具學識,被認定係謝瑞仁之直屬組員,與同案被告郭耀勛、莊順田、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秘等人,被認為雖身為行政或自治機關之現職人員,卻秘密加入共黨組織,雖未積極發展幹部,但利用三七五減租機會,向農民做不利於政府之宣傳,企圖破壞政策或藉現有職位,圖謀爭取鞏固謝瑞仁之農會理事長地位,以為共黨活動之掩護,已據渠等自認及互證無訛,並有自白書存卷,是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且有確證,惟情節稍次,予以減輕議處,因此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項第一條判處郭天生等6人,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
依決書內容推斷,謝瑞仁從任鎮長到農會總幹事,盡力推動三七五減租政策,透過地方行政人員與農民接觸,但官方之解讀,接觸農民的目的是鼓動業佃鬥爭,雷同於共產黨的手法。至於謝是否為共產黨員,其後人認為謝是因為選舉恩怨關係被人構陷。至相關的涉案者,在後來的口述訪談中,多數的說法他們在警察局被刑求之後,只好在自白書中承認加入共黨,是無端被羅織,從判決書中提到是用不同涉案者的自白書來相互映證,可以證明多數被認定是黨員者並非出於自由意志。
1950年8月9日判決後,於同年10月9日移送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執行,入監僅30天,即死於獄中。根據官方檔案,1950年11月7日上午,郭於獄中發生「呼吸困難,咳痰不出,顏面蒼白,瞳孔放大」現象,經獄醫注射強心針,又行人工呼吸30分鐘無效,最終因「深度窒息」病故。郭天生之家屬認為頗不尋常,經多方打聽,認為郭是被施打酷刑而死。郭與妻子郭陳雖,育有4男3女,而郭入獄不久即過世,妻子兒女受此打擊,其生活之艱困可知,郭妻於1983年歿。
1999年8月其子郭鵬飛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郭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郭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柯士秘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認郭君向農民作不利於政府之宣傳,企圖藉現有職位強姦民意,以鞏固同案被告謝瑞仁農會理事地位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月7日,1950年在獄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