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生
- 李天生 男 1906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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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8820申請補償金、09319申請回復名譽卷冊。受裁判者李天生(1906-1984),臺灣高雄人。依(40)安潔字第27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茂榮鐵工廠廠主,李天生曾收留簡吉匿住於茂榮鐵工廠臺北辦事處,與簡吉相見談話十餘次,因而獲悉簡吉思想不滿政府係為叛徒,復供給其生活費及醫藥費用,並使其租房遷出等情。1951年4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7年4月7日刑滿開釋。08820申請案於2008年10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9年4月11日經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9319申請案於2010年11月9日再次提出,2010年12月17日經第7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李天生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李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此部分非有實據。
李天生(1906–1984),男,嘉義六腳人,1950年投案時45歲。自小家境清寒,讀完公學校高等科一年後,即出外謀生,開始行商買賣,後以收廢鐡為生,獲利漸豐,家中生計日漸起色。日治時期他曾加入同鄉侯朝宗(後改名劉啟光)主持的讀書會,繼而參加簡吉領導的臺灣農民組合。在日本殖民政府整肅農民組合期間,數度被捕,曾一度入獄3個月。二戰爆發後,殖民政府的威壓日緊,1939年李氏前往中國發展,以買賣廢鐡為業,之後設廠煉鐡。二戰後返臺,在高雄開設茂榮鐡工廠,業務蒸蒸日上,並從軋鋼延伸到煉鋼。 在事業鼎盛之際,李天生卻因資匪案入獄。據官方判決書所載,共黨份子簡吉為李天生舊友,1949年簡吉於逃亡期間,稱病藏匿於茂榮鐡工廠的臺北辦事處,李氏並提供醫藥費給簡吉。1950年簡吉被捕,李天生亦隱匿在外,國防部保密局於簡氏手冊中得知李氏資助金錢一事,於是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出通緝,沒收其財產;同年11月李氏依《匪諜自首辦法》,出面自首,1951年4月3日,經保安司令部送至保密局訊問並拘押,5月24日移送保安司令部審理,7月2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2775號判決,以「知匪不報,暨資匪罪」,判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此案中政府既受理李天生自首,又將之逮捕判刑,兩者間相互矛盾,李氏不服判決內容,屢次與家屬、友人聲請覆審。李氏本人也於1951年8月、9月、11月,和1952年2月、10月、11月及1953年1月,分別向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國防部軍法局局長包啟黃、國防部部長郭寄嶠等陳情,希望覆審,最後仍維持原判。李氏因患有糖尿病,1952年5月,即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送臺大醫院醫治,至同年10月底正式人監服刑。 在新店軍人監獄坐監期間,李天生發揮其經營長才,向獄方提出興建工廠的計畫。計畫被採納後,他在監獄後方建軋鋼工廠,不僅讓受刑人學習工作技能,也可增加收入,進一步改善獄中的生活與伙食。1957年期滿出獄。 李天生入獄期間,其經營的茂榮鋼鐡廠,遭政府拍賣,而茂榮員工有感於事業主往昔對員工的照料,乃共同集資將工廠買回,改組為大榮製鋼,並持續經營。1957年李氏出獄後,員工仍請李氏出面主持經營,爾後事業發展迅速,是1960年代臺灣重要的鋼鐡廠之一,其經營版圖擴大至鑄造、重工、教育等各領域。臺灣的廠區外,也在東南亞地區設廠經營。而為進一步培育事業經營的各項人才,1964年設立大榮高工(現大榮高中)。 李天生經營的大榮鐡工廠,在戒嚴時期,晋用不少坐監時期的難友,一方面是借用他們的長才,一方面也因出獄的難友,謀生困難,故幫忙安排工作,工廠前後用了20多位政治犯,也引起警總的關切與施壓,不過李氏仍秉持關懷弱勢的初衷,持續照料難友。1984年病逝。 李錦姬、李振登等人於2008年10月16日代表李天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9年4月11日經第六屆第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10年11月9日再次提出回復名譽申請,2010年12月17日經第7屆第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李天生(1906–1984),男,嘉義六腳人,1950年投案時45歲。自小家境清寒,讀完公學校高等科一年後,即出外謀生,開始行商買賣,後以收廢鐡為生,獲利漸豐,家中生計日漸起色。日治時期他曾加入同鄉侯朝宗(後改名劉啟光)主持的讀書會,繼而參加簡吉領導的臺灣農民組合。在日本殖民政府整肅農民組合期間,數度被捕,曾一度入獄3個月。二戰爆發後,殖民政府的威壓日緊,1939年李氏前往中國發展,以買賣廢鐡為業,之後設廠煉鐡。二戰後返臺,在高雄開設茂榮鐡工廠,業務蒸蒸日上,並從軋鋼延伸到煉鋼。 在事業鼎盛之際,李天生卻因資匪案入獄。據官方判決書所載,共黨份子簡吉為李天生舊友,1949年簡吉於逃亡期間,稱病藏匿於茂榮鐡工廠的臺北辦事處,李氏並提供醫藥費給簡吉。1950年簡吉被捕,李天生亦隱匿在外,國防部保密局於簡氏手冊中得知李氏資助金錢一事,於是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出通緝,沒收其財產;同年11月李氏依《匪諜自首辦法》,出面自首,1951年4月3日,經保安司令部送至保密局訊問並拘押,5月24日移送保安司令部審理,7月2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2775號判決,以「知匪不報,暨資匪罪」,判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此案中政府既受理李天生自首,又將之逮捕判刑,兩者間相互矛盾,李氏不服判決內容,屢次與家屬、友人聲請覆審。李氏本人也於1951年8月、9月、11月,和1952年2月、10月、11月及1953年1月,分別向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國防部軍法局局長包啟黃、國防部部長郭寄嶠等陳情,希望覆審,最後仍維持原判。李氏因患有糖尿病,1952年5月,即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送臺大醫院醫治,至同年10月底正式人監服刑。 在新店軍人監獄坐監期間,李天生發揮其經營長才,向獄方提出興建工廠的計畫。計畫被採納後,他在監獄後方建軋鋼工廠,不僅讓受刑人學習工作技能,也可增加收入,進一步改善獄中的生活與伙食。1957年期滿出獄。 李天生入獄期間,其經營的茂榮鋼鐡廠,遭政府拍賣,而茂榮員工有感於事業主往昔對員工的照料,乃共同集資將工廠買回,改組為大榮製鋼,並持續經營。1957年李氏出獄後,員工仍請李氏出面主持經營,爾後事業發展迅速,是1960年代臺灣重要的鋼鐡廠之一,其經營版圖擴大至鑄造、重工、教育等各領域。臺灣的廠區外,也在東南亞地區設廠經營。而為進一步培育事業經營的各項人才,1964年設立大榮高工(現大榮高中)。 李天生經營的大榮鐡工廠,在戒嚴時期,晋用不少坐監時期的難友,一方面是借用他們的長才,一方面也因出獄的難友,謀生困難,故幫忙安排工作,工廠前後用了20多位政治犯,也引起警總的關切與施壓,不過李氏仍秉持關懷弱勢的初衷,持續照料難友。1984年病逝。 李錦姬、李振登等人於2008年10月16日代表李天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9年4月11日經第六屆第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於2010年11月9日再次提出回復名譽申請,2010年12月17日經第7屆第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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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茂榮鐵工廠廠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75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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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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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