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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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46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大邦(1929-2017),臺灣臺南人。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張大邦等人由唐朝雲等人分別吸收加入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等情。1950年8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8月15日刑期結束,8月16日開釋。01469申請案於1999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所指之組織僅有吸收成員之行為,未有明顯之證據足以認定該組織有叛亂之目的,故本案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張大邦(1929-2017),男,臺南市人,1951年涉及「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23歲,時為政府建築標案承包商,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父親為代書,家境富裕。後父親也承包工程,不過有次因運送機器的船隻失事,延誤工程,需負賠償責任,家道漸中落。戰爭時期父親曾到上海,擔任翻譯工作。小學就讀臺南師範附小,畢業後考取臺南州立臺南工業學校(現臺南高工,以下簡稱南工)建築科,三年級時因戰爭動員,被動員為學徒兵。戰後學制改變,1946年3月以就讀4年,拿到畢業證明書。因父親人脈較廣,曾介紹他至軍方營區、臺灣電力公司臺南分公司工作,最後進入臺南巿政府工作,主要負責公有建築物的監工、修護等工作。兩年後離開巿政府,進入私人營造廠工作。 在日後的回憶篇章中,他認為涉入此案,主要跟一個南工電氣科的學弟有關。這位學弟曾在他工作的工地短暫幫忙,彼此間曾談到二二八事件及批評政府的話題,之後學弟到臺電工作,後加入地下組織。該組織被偵破後,學弟被逮捕,情治單位依人際網路循線逮捕相關人等,才牽連到他。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文號(40)安潔字第1187號之內文,張以加入叛亂組織被判處10年。此案通稱為「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根據判決書之內容,鄭海樹任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何川、何秀吉負責組織與宣傳,其下有臺南工學院(現成功大學)附屬工業學校、臺南省立工業學校等支部,吸收不少知識份子與學生入黨。其中呂水閣、蘇仁義、張大邦等,皆是被吸收的「個別叛徒」,其工作有散發匪幫宣傳書刊、刺探軍情,保護在臺機關工廠,待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等,此案主要領導人多被判處死刑。 張大邦先被逮捕至位於高砂鐵工廠的保密局北所,後至軍法處看守所,判刑確定後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不過自小身體瘦小,在綠島時被診斷出來有肺病,1953年3月被送回臺灣,關進新店安坑的軍人監獄,直到10年刑滿才出獄。從23歲入獄,直至33歲出獄,可說一生中的精華歲月均在監獄度過,他曾自嘲地說,自己真正接觸到左派的思想言論,是羈押在綠島時期,像成大教師後因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匪臺南省立工學院組織吳聲達等叛亂案)被處死刑的吳聲達,對自己的影響就很大。 獄中結識同為政治受難者的郭振純,出獄後得知郭振純的哥哥在新營糖廠副產品加工廠工作,因此因緣,他才得以進入糖廠工作,不過仍受特務監控干擾,半年後廠方即要他離職。在監期間,他因生病關係,認識同為病友、經營大榮鋼鐵廠的李天生。當時李已出獄,仍然主持大榮公司,於是他寫信求助李天生,最終在李天生的幫助下,他和許多難友一樣,得以進入大榮公司工作,負責營繕的業務,後擔任主管,成為李天生事業的得力助手。他在大榮待到56歲,直到公司倒閉為止。 1999年張大邦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2000年5月9日第1屆第17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