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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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吉(1920-1951),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與鄭海樹受何川吸收加入組織,成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其擔任宣傳,分別吸收邱焜棋等設立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臺南省立工業學校等支部及白河小組,並吸收呂水閣、蘇仁義、鍾紹雄、張大邦、張皆得、陳溪等刺探軍情,保護在臺機關工廠,便匪來臺接收,散發匪幫宣傳書刊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161條第3項、第161條第4項「聚眾實施強暴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死刑,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1951年6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何川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吸收呂丁南等人加入組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