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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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吉(1920-1951),男,臺南安平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任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工業學校)教師,年30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何家自清末以來即定居安平,何秀吉之堂兄何傳、何義與何永,以父親之名創建「何皆來商行」,1934年改組為「永豐商店」,經營實業有成。何皆來之弟何皆亨、何皆福均從事進出口業,亦是安平名人。何家出類拔萃的子弟不少,何皆亨之子何川,畢業於臺灣總督府臺南工業專門學校;何皆福之子何秀吉學業表現亦出色。何秀吉為家中長男,畢業於臺南州立臺南第二中學校,和同案之黃瑞徵、鄭海樹及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的蔡國禮為同屆同學。1939年南二中畢業後,與黃瑞徵前往滿洲國的新京工業大學就讀,其學制為豫科一年本科三年,分採鑛、冶金、電氣、機械、應用化學等科,他就讀電氣科,1942年畢業返鄉。1946起於臺南工業學校任教,曾兼任總務主任,後為電機科之導師兼教員。依1949年出版的《南工校刊》教職員一覽表,他任教的科目是電機機械、電機理論,同期校刊中亦刊登他撰寫的有關收音機之論文,是位教學認真、深受愛戴的老師。 二次大戰結束後,臺灣由國民政府接收,不久國共內戰再起,此時中國共產黨也來臺發展,成立臺灣省工委會,醫師郭琇琮是省工委會早期的成員。二二八事件後,不少知識分子對國民政府感到失望,轉而投向共產黨,省工委會快速膨脹,地下黨成員擴張快速。1949年8月共黨地下刊物《光明報》被破獲,省工委會領導幹部蔡孝乾等被捕後自新,供出組織成員,情治單位不僅循線逮捕,為擴大打擊面,只要認定與地下黨攸關者,均被波及。 根據官方檔案,1950年省工委會之下「臺南巿工作委員會」被破獲,鄭海樹於8月14日被捕,何川與何秀吉於8月15日被捕落網。據官方資料所載,臺南工業學校教師何川,1947年5月由醫師郭琇琮介紹加入共黨組織,之後吸收同校教師鄭海樹、何秀吉,成立「臺南巿工作委員會」。此委員會由鄭海樹任書記,何川任組織委員,何秀吉任宣傳委員,分別吸收智識分子與青年學生入黨,其中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及附工學生邱焜棋等15人,臺南工業學校教員黃瑞徵等3人,及學生蔡堃輝等,密設各校支部及白河小組,由邱焜棋等聯絡。並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本案共起訴33人,年齡多在20-30歲之間,其中教員與學生多達21人。 依官方資料,1951年2月15日本案及他案的涉案者,已擬好越獄計畫,2月16日何秀吉、邱焜棋、梅衡山及他案之施教爐等,趁獄警打開牢門時持酒瓶攻擊,衝出牢房,並打開數間牢門,因監獄受層層監控,何秀吉等之越獄計畫失敗。官方對參與諸人嚴加審訊,事後更加重求刑。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何秀吉於1951年3月10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另依《刑法》第161條第三項、第161條第四項「聚眾實施強暴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 何秀吉被捕後,其妻何柯明桂暨同時被捕黃瑞徵之妻黃何月吟(何秀吉之妺),姑嫂兩人均撰寫陳情書,呈臺灣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為她們的夫婿喊冤。何妻在陳情書中提到,何秀吉平日教學認真,熱心校務,頗受校長器重。授課之餘大多返家讀書,批改學生作業,甚少參與其他活動,不知何以涉入此案。而他被捕後家中頓失支柱,生計陷入困難。即使其堂兄何義當時任省參議員,陳情書仍石沈大海。 1951年6月17日何秀吉與同案之鄭海樹等10人,被槍決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何家三個堂兄弟何秀吉、何川及何阿水,同日成為槍下亡魂。何秀吉被槍決後留下妻子與兩名幼女,三人在親友扶持下,漸克服生活困境。其名下財產,經清查後免予沒收,由其妻領回。 1999年12月28日何秀吉之女何麗津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何秀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何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何川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吸收呂丁南等人加入組織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0年、死刑;執行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