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焜棋
- 邱焜棋 男 1930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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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焜棋(1930-1951),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由何秀吉等吸收加入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並為小組負責人,被捕後又於監房與何秀吉等以強暴脅迫脫逃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刑法》第161條第3項、第4項「聚眾實施強暴脅迫、逃脫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6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其參加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及吸收他人加入乙節,僅依各被告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為依據,審理中其抗辯不知所參加之組織為叛亂組織等語,原判決復未查明,難認其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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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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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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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