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溪

陳溪(1928-),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歸案後何秀吉倡導同監房人犯陳溪等密議脫逃未遂。1950年8月2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161條「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8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臺南市工作委員會臺南工業學校支部白河小組」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實際於1960年釋放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