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溪
- 陳溪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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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溪(1928-),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歸案後何秀吉倡導同監房人犯陳溪等密議脫逃未遂。1950年8月2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161條「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8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臺南市工作委員會臺南工業學校支部白河小組」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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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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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