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溪

  • 陳溪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溪,1928年生,臺南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業工,年22歲,後遭以參加叛亂組織,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兩案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自幼喪父,為家中長子,服務於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水利局斗六工程處林內施工現場。據官方資料,他於1950年8月24日在臺南被捕,後送臺北,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1999年他自述和同案諸人無多大交集,幾乎每天在山上工作,不知何以會涉入此案。在保密局審訊時,他受到各種嚴厲的酷刑,只能在自白書上蓋指印,承認加入共黨。 至於1951年2月在看守所發生的脫逃事件,因係平日梳洗時間,其未假思索即出牢房,待發現情況有異,即回牢房,但當天下午即被審訊,認定參與逃脫事件,慘遭刑求,只能認罪。官方說法,本案之何秀吉、邱焜棋、梅衡山、施志聰、陳溪及施教爐等先前即密議脫逃,2月15日何秀吉等衝出牢房,毆打看守,並奪取鑰匙,打開數間牢房,希冀引起暴動,達到逃脫的目的,不過經獄方壓制,脫逃計畫終告失敗。而參與逃獄計畫諸人,陳溪及施志聰兩人之外均被槍決,兩人最後兩案合併罰則,刑期加長5年。同為政治犯的陳英泰,羈押在軍法處時發生此逃獄事件,他稱之為「吃麫包計畫」,其著作中有較詳盡的陳述,指出他在入監之初即風聞此計畫,人犯間彼此以紙條傳送訊息,直至與本案相關的徐國維(曾任臺灣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職業學校教師)處死刑後,才展開計畫。 1951年3月10日陳溪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另依《刑法》第161條「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兩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陳溪所加入的是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的「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此會下有校園支部及各小組,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此案共33人遭判刑,其中以教師、學生居多,占6成以上;其中也有不少工人,像陳溪即被判定屬工人小組的成員。 正式判決後,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監禁。綠島服刑期間,1954年發生官方所宣稱的「在監叛亂案」,陳溪亦被波及,不過依(43)審復字第七十九號判決書,陳在此案中被判無罪。1965年8月23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11日陳溪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臺南市工作委員會臺南工業學校支部白河小組」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暴行脅迫脫逃未遂罪,不在補償條例補償範圍,故補償金以原判決10年為基準,陳溪雖提出訴願,表明此案係獄方管理人員所編造,但被駁回。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參加叛亂之組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參加叛亂之組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實際於1960年釋放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實際於1960年釋放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