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志聰

施志聰(1928-),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參加何川、鄭海樹等人所成立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並參與呂丁南、軒轅國權等人之密談,籌設支部小組組織,並分派工作。1950年8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5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辯稱不知所參加之組織係屬叛亂組織,且該組織設於學校,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加以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