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志聰

施志聰,1928年生,男,嘉義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化工系三年級學生,年22歲,後遭以參加叛亂組織,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兩案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依官方資料,施為家中二男,1950年8月23日在家中被捕,送嘉義警察局訊問,再送臺南警察局羈押。最後和同案諸人送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保密局北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接受審訊。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施志聰參加何川、鄭海樹等人所成立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並與呂丁南、軒轅國權等學生密談,籌設臺灣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職業學校(臺南附工)、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工業學校)等校園支部及白河小組等其他小組,並分派工作,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此案共33人遭判刑,其中教師、學生占6成以上。 1999年自述從審訊開始就否認加入共黨,但在刑求之下,只得依同案軒轅國權的自白書寫口供,承認加入共黨。至於1951年2月軍法處看守所發生官方所宣稱的「越獄」事件,他並沒有參與。當時正值晨間梳洗時間,牢門本會短暫打開,他即出門盥洗;自己並非死囚,沒有理由參與何秀吉等人策劃之脫逃行動。曾要求與承認脫逃者對質,但不被接受,和陳溪兩人最後兩案合併罰則,刑期加長5年。同為政治犯的陳英泰,羈押在軍法處時發生此逃獄事件,他稱之為「吃麫包計畫」,其著作中有較詳盡的陳述,指出他在入監之初即風聞此計畫,人犯間彼此以紙條傳送訊息,直至與本案相關的徐國維(曾任臺南附工教師)處死刑後,才展開計畫。 此案中施志聰於1951年3月10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另依《刑法》第161條「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兩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判決後發監執行,先被關押在綠島新生訓導處,後因肺病關係,送回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監禁並治療,1960年再送新生訓導處繼續服刑。 1960年施志聰之父施瑞河,撰寫陳情書給國防部,提出其子刑期已滿10年,服刑期間無不良紀錄;至於暴行脅迫脫逃未遂罪,屬《刑法》範圍,應適用減刑條例,故申請減刑,希冀有保釋其返家的機會。國防部以叛亂犯不符減刑原則,予以拒絕。1965年8月22日自綠島刑滿開釋。出獄後因父親關係到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之後擔任至總經理級的職務。 1999年4月26日施志聰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施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施君於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施君於審理中辯稱不知所參加之組織係屬叛亂組織,且該組織設於學校,其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加以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暴行脅迫脫逃未遂罪,不在補償條例補償範圍,故補償金以原判決10年為基準,他雖提出訴願,以不符補償條例之原則被駁回。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參加叛亂之組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參加叛亂之組織,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