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

1950年夏,官方偵破的省工委會其下之臺南巿工作委員會,多人被捕到案,檔案中稱為「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此案於1951310日判決,33人遭判刑,其中10人被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2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5人被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3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12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1人被裁定感訓3年。此案中1人於綠島服刑時失踪,後被斷定死亡;另感訓3年者,於1958年再度被捕,遭判死刑。33人中教師與學生高達6成以上;判處死刑的10人中有5名學生,4名教員,1名工人,平均年齡在25歲上下。

 

依官方檔案,本案案首鄭海樹與何川,皆為來自臺南的青年,鄭海樹留日返臺服務於交通部臺灣郵電管理局臺北機務所;而畢業於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的何川在臺北巿立大同中學當老師。他們與另兩位同鄉蔡瑞欽與蔡國智,因工作與就學關係,同租屋於臺北北門一帶。戰後活躍於青年運動的郭琇琮醫師與白河青年吳思漢是他們互有往來的友人。二二八事件爆發及之後的鎮壓和逮捕,使他們對祖國由滿懷欣喜轉為極度失望,不少知識分子、群眾投入反政府的共黨勢力,或組讀書會探求左翼思潮,以期改變世局。何川的自白書坦言對臺灣前途的無力感,及身為知識分子的抉擇與追求。19475月在郭琇琮介紹下何川與鄭海樹加入中共地下黨。


爾後兩人回臺南,任教於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工業學校),吸收同校教師何川之堂兄何秀吉加入,祕密成立「臺南巿工作委員會」。判決書中提及此會由鄭海樹任書記,何川任組織委員,何秀吉任宣傳委員。他們積極拓展組織,吸收嘉南一帶的知識分子、青年學生與工人入黨。人員增多後,下設臺南工學院總支部、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臺灣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職業學校、臺南附工)支部、臺南工業學校支部、長榮中學支部、國校教員小組及白河小組,兩個街頭小組以及一些個別的關係與小組,曾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接收臺灣。


19498月官方破獲共黨地下刊物《光明報》及相關組織,郭琇琮等被捕;省工委會及其下的組織紛紛曝光,省工委會領導幹部蔡孝乾等被捕、自新,地下黨人員或與之相關者遭到逮捕。自新與自首者在官方保證輕判的誘因下,透露相關的組織網,情治單位不僅循線逮捕,為擴大打擊面,只要認定與地下黨有關者,均被波及。19508月本案在何川、何秀吉、鄭海樹被捕後,他們認定自己並無叛亂的事實,彼此間僅止於互通訊息,討論時政,閱讀左翼書報而已,應屬思想層次問題,也輕信偵訊單位的保證不會無端陷人民於罪,於是不少人在他們勸說下到案說明或承認組織運作,也因此被捕判刑。本案中判處有期徒刑者,有人在多年後承認當初加入組織,但到很久之後才知道臺南巿工委會之名;有人坦言加入讀書會,但只是閱讀左翼或共黨理論書報而已,更不知讀書會是共黨的外圍組織。


本案的逮捕與審訊長達7個多月,期間被捕人犯羈押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時發生越獄事件。獄方說詞是何秀吉於1951215日與同監房的邱焜棋、梅衡山、施志聰、陳溪及他案之施教爐等人密議逃脫。第二天清晨,何秀吉趁放風時衝出牢房,捉住看守王琪,梅衡山隨即跟出,捉住外役犯,邱焜棋等衝出牢房,以酒瓶為武器,毆打看守成傷;並奪取看守手中鎖匙,開啟數間監房,俾「擴大暴動,以達脫逃目的。幸經鎮壓,並經勸導其餘人犯,始行息事」,脫逃計畫終告失敗。參與脫獄計畫諸人,當天即被嚴加審訊,並在判決時被加重刑期,不過何秀吉等原本即被判死刑,雖加判10年仍是死刑,而陳溪及施志聰兩人最後兩案合併罰則,刑期加長5年。同為政治犯的陳英泰,羈押在軍法處時發生此逃獄事件,他稱之為「吃麫包計畫」,其著作中有較詳盡的陳述。書中指出他在入監之初即風聞此計畫,人犯間彼此以紙條傳送訊息,直至與本案相關的徐國維(曾任臺南附工教師)被處死刑後,才展開計畫。依1999年陳溪與施志聰的陳述,他們沒參與越獄計畫,這是獄方所設的陷阱。清晨放風時監房本會打開讓人犯外出盥洗,陳溪說他慘遭刑求,只好認罪。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1951310日,鄭海樹(教員)、何川(教員)、何阿水(業工)、何秀吉(教員)、黃武宗(教員)、唐朝雲(學生)、軒轅國權(學生)、梅衡山(學生)、曾錦堂(學生)、邱焜棋(學生),10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何秀吉、梅衡山與邱焜棋,3人除上述罪狀外,另依《刑法》第161條第三項、第161條第四項「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死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陳溪(業工)、施志聰(學生)2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暨《刑法》第161條「聚衆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期15年,褫奪公權5年;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鍾紹雄(電力公司職員)、張皆得(業工)、蔡堃輝(學生)、鄭棋直(業商)、黃瑞徵(教員)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呂水閣(業醫生)、張大邦(無業)、施秋霖(無業)3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毛源墏(圖書館員)、林嘉明(學生)、李添木(學生)、張火山(學生)、陳來發(學生)、楊德宗(教員)、謝水成(業工)、邱波淋(業工)、張國治(教員)、盧輝煌(業商)、蘇仁義(業商)、龔德安(學生)1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另鄭崇嶽(教員)被裁定感訓3年。本案終審審理人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書記官為高國泰。判決於19516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


判決後,本案10名被判處死刑者,在1951617日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其餘人犯則先後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等單位服刑,白河人施秋霖於出獄前在綠島失踪,後宣告死亡。另有不少人在刑期結束後延後釋放,時間不等。以思想未改正為由送到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者亦不少,如林嘉明、蔡堃煇、李添木、鄭棋植、謝水城、盧輝煌等,比例甚高。或以同案再度被捕判刑,如鄭崇嶽被判處死刑;陳來發被裁定感化3年,連同審訊,羈押超過5年。另毛源墏出獄後隔年被調受預備士官役,9個月後退役。而被判處有期徒刑者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有感訓或再審的紀錄。
就人際網路而言,
33人中有互有親戚、同事、同學、同鄉等關係,其中教師與學生約占6成,國防部因此行文教育部,對涉案師生所屬學校校長及相關人員,如保證人、長官等需嚴加議處。國民黨政權撤退來臺之初,校園內左翼思想瀰漫,中共也趁機發展校園組織,由本案判處死刑者達三成以上,可見國民黨政權整肅校園之手段及目的,而之後對校園的控管,也日益嚴峻。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鄭海樹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978
    2. 國防部軍務局,〈蔡堃輝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44900097
    3. 陳英泰
    2005《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上)》。臺北:唐山出版社。
    4. 陳英泰
    2005《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下)》。臺北:唐山出版社。
    5. 戴文鋒、莊永清、葉瓊霞
    2021《等待天光:臺南人權歷史場址Π》。臺南:臺南巿政府文化局。
    6. 戴文鋒、莊永清、葉瓊霞
    2022《漫漶時光:臺南人權歷史場址Ⅲ》。臺南:臺南巿政府文化局。
    7. 林傳凱,〈迷霧中的四張容顏:《無法送達的遺書》選摘〉,《風傳媒》網站,網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4389141,擷取日期:2024/5/1
    8. 本案當事人或家屬申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