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添木
- 李添木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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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添木,1930年生,臺南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巿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職業學校(臺南附工)電機科6年級學生,年20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刑期滿後未被釋放,另處以感化教育,1956年開釋。
依官方檔案,何川於1947年因郭琇琮介紹加入共黨組織,至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工業學校)任教後,與同事鄭海樹、何秀吉等密設「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吸收教員、學生、工人等加入,委員會下有臺南工學院(臺灣省立工學院)總支部,下面分學生支部、教員小組;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支部、臺南工業學校支部、長榮中學支部、國校教員小組及白河小組,兩個街頭小組以及一些個別的關係與小組。他們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
李添木時為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支部的成員,檔案中支部負責人為機械科的曾錦堂,支部成員另有電機科的林嘉明及邱焜棋,四人為同學兼好友。依曾錦堂之供詞並無何川等所供稱的支部,只承認是小組而已。他們曾加入另案被捕徐國維(曾任臺南附工教師)所組的讀書會,閱讀左派書籍。1950年8月18日李添木被捕,從臺南巿警局,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訊。1951年3月1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宣判本案。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此案共33人遭判刑,其中教師、學生占六成以上。李添木等12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然考量其「均年輕無識,於參加外圍組織為時甚暫,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依法各酌減其刑,以勵自新」,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李添木判決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1年9月23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接受感訓,1955年8月17日刑期結束,但未被開釋,續以思想未改正為由,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訓辦法》,移送勞動教育場所實施感化教育,後因被認定思想已改正,且保安司令部籌設之小琉球生產勞動教育場所未修理完成而未移送。1956年7月21日出獄。
未能完成電機科學業的李添木,出獄後和多數政治犯相同,不易找到正職工作,只能以打零工為生,所幸有修理電器的專長,才能成家立業。1999年5月5日李添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添木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鄭海樹等之供證為據,惟李君於審判中否認。且「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因實施感化教育失去人身自由的339天,經本人申請,臺南地方法院依《寃獄賠償法》通過予以賠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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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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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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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