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明

林嘉明(1931-),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學生,其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為臺南工學院支部成員。1950年8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8月17日刑滿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1957年2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辯稱不知所參加之組織係屬叛亂組織,該組織設於學校,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加以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