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明

  • 林嘉明 1931年出生 2014年卒 臺灣 臺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嘉明(1931-2014),男,臺南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職業學校(臺南附工)學生,年1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林嘉明,父林心,母林葉橋,為家中四男。林心畢業於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先後任教於噍吧哖、善化公學校,重視子女教育。戰後林嘉明考入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職業學校電氣科,與同樣涉及本案的機械科學生曾錦堂成為好友。1946年附工第一屆學生自治會幹部選舉,曾錦堂被選為會長,林嘉明為總幹事。二二八事件時臺南的學生組織自治總會,維持社會治安,有人馳援嘉義水上機場行動,林參與過一些活動,也目睹之後的逮捕與鎮壓,對時局的不滿日增。 依官方資料,1948年附工教師徐國維發起成立「社會科學研究會」,定期集會討論,他與自治會成員曾錦堂、邱焜棋等加入此會。在官方檔案中此會為中共地下黨組織,會中不少學生涉及「臺南市工作委員會」被捕。 1950年8月18日林嘉明被臺南巿警察局逮捕,後送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保密局北所),12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951年3月10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指林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為臺南工學院附工支部成員,曾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 本案共33人遭判刑,其中師生占6成以上。被判處死刑者有10人,判處有期徒期15年者2人,處有期徒刑12年者5人,有期徒刑10年者3人,有期徒刑5年者為林嘉明、張國治等12人,主要以涉案較輕的教師學生為主,判決書中說他們「均年輕無識,於參加外圍組織為時甚暫,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依法各酌減其刑以勵自新」。 林嘉明之父林心認為其子既年輕無識,無端被牽連,實屬寃屈,曾兩度上書臺灣省參議會請准保釋,但未被接受。林嘉明日後自述他被捕時僅是學生,平日課業繁重,並未參加共黨組織,僅參加讀書會而已。被羈押4個月期間他被刑求、哄騙,只能簽下自白書。在軍法處僅有一次的開庭中,雖否認加入共黨組織,仍不被法官採信。不過根據檔案,他在軍法處曾多次被偵訊。 判決後林嘉明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1年8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4年2月又移送新店軍人監獄,1955年8月17日刑滿,但未被釋放。獄方以其「服刑期間思想未臻改正」為由,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訓辦法》,將其交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後因保安司令部籌設之小琉球生產勞動教育場所尚未修理完成而未移送,由獄方詳加考核。1957年2月14日才得以保釋出獄,被羈押時間計6年半。出獄後任職仁德的紡織廠,2014年逝世。 1999年4月23日,林嘉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林在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且林君於審判中辯稱不知參加者為叛亂組織,且該組織設於學校,其性質其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加以查證,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