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皆得

  • 張皆得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皆得,1929年生,男,臺南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業工,年21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 張皆得自幼家貧,母親半盲,公學校畢業後任童工,學會油漆功夫,開始承接各種粉刷工作。二二八事件時聽聞律師湯德章在大正公園(今湯德章紀念公園)被殺害,至感痛心,自此關心政經議題。因工作關係,對工人困境有所體會,也認識王炎山等木工,而與中共地下黨人有所接觸。1948年進入臺灣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職業學校(臺南附工)營繕組工作,白天任學校技工,晚上至補校就讀,因修課關係與在校任教的徐國維熟稔,也認識在此打工的日校學生曾錦堂。而以徐為中心,曾錦堂、邱焜棋、林嘉明等學生和張也不時聚會討論。 依官方之檔案,徐國維成立「社會科學研究會」,與邱焜棋等透過講座,閱讀左派書籍,討論社會議題,拉攏不少學生加入地下組織。其中曾錦堂是臺南附工第一屆學生自治會會長,邱與林是自治會的幹部,本是學生運動的活躍分子。根據出版日期較近之出版品中的口訪訪談,張皆得自承他在徐介紹下於1948年加入組織。但到很久以後,他才知道這個組織,是官方所稱的「臺南巿工作委員會」。 1950年8月17日張皆得在家中被捕,經臺南警察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保密局北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之羈押審訊。他在申請補償金時自述,偵訊過程時對方要他承認與何川、鄭海樹有接觸,但他不認識兩人,不過他上過徐國維老師的課,也算熟稔,因這個人際網絡被捕。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鄭海樹、何川、何秀吉(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教師),密設「臺南市工作委員會」,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學生唐朝雲、軒轅國權等加入,後籌設臺南附工、臺南工業學校等之校園支部及白河小組等,積極拓展組織,不少師生、工人如曾錦堂、張皆得等分別被吸收加入。他們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張為其中工人小組的成員,吸收陳溪入黨,從事工運活動。 1951年3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判決此案,共33人遭判刑,張皆得和黃瑞徵等5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判決後張皆得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62年8月16日刑滿開釋。 出獄後曾任店員、建築師事務所工員等工作,因監控無所不在,只能不斷更換工作,後至日本發展,因病關係赴中國就醫,此後即長期留在中國,有不錯的進展,也建立家庭。1999年10月13日張皆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張君於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張君於審判中辯稱不知所參加之組織係屬叛亂組織,且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加以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