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皆得

張皆得(1929-),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等分別由唐朝雲、軒轅國權等吸收加入匪組織,從事叛亂工作,並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事變紀念宣言,使在校學生、在廠工人、叛徒保護學校、工廠,便匪來臺接收。1950年8月1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8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辯稱不知所參加之組織係屬叛亂組織,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加以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