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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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雲(1929-1951),男,高雄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三年級學生,年21歲,初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唐朝雲之父唐石愛任職屏東縣政府建設局,重視子女教育。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唐朝雲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唐朝雲為學生黨員,負責聯絡,為學校支部負責人,吸收多人入黨,從事非法活動,以備共軍來臺。1951年3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後於1951年5月16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6月4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因此在終審時,被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6月17日,唐朝雲和本案判處死刑者同日命喪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其名下財產經清查後免予沒收。國防部指出本案教師學生比例甚高,且以臺人居多,涉案師生的學校校長應嚴加議處,要嚴防共黨滲入校園。 唐朝雲被槍決時尚在就學中,未婚。1999年7月8日其兄唐昭陽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唐朝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唐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至其吸收呂水閣等人加入組織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