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堃輝

  • 蔡堃輝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堃輝,1930年生,臺南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工業學校)機械科學生,年20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 1950年8月15日在家中被捕。自陳會涉入此案,和同校老師何秀吉有關;因準備考大學的關係,在遠親何老師家補習數學、物理,並邀同學陳來發一起補習。不過陳來發日後表示,自己只是口頭答應,並無加入補習。因何秀吉以共黨人士被捕,此一人際關係,被官方視為兩人參加共黨的聯結。經臺南巿警察局短暫偵訊後,送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保密局北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等單位羈押偵訊。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臺南工業學校教師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吸收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學生唐朝雲、軒轅國權等多人加入;臺南工業學校亦有師生加入,蔡堃煇、陳來發即該校支部的成員。他們積極拓展組織,並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此案共33人於1951年3月10日遭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判刑,33人中教師、學生占6成以上。其中蔡堃輝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 正式判決後發監執行,蔡堃輝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2年8月14日刑期結束,但以思想未改正,移撥勞動教育場所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實施感化教育,至1963年年底才核准開釋。蔡為家中長男,身陷囹圄多年,家境變苦。所幸出獄後成婚,育子兩人,境遇漸順。 1999年5月7日蔡堃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同案被告於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鄭海樹等人之互證為據,惟蔡君審判中表明不知所參加的為叛亂團體,且「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監禁期滿未釋放之刑期,可依《戒嚴時期人民權益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申請救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