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堃輝

蔡堃輝(1930-),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為臺南工業學校支部成員。1950年8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8月14日刑期結束,移撥勞動教育場所職訓第三總隊實施感化教育。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以其參加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乙節,僅依各被告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為依據,審理中其抗辯不知所參加之組織為叛亂組織等語,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