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來發

  • 陳來發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來發,1930年生,男,臺南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巿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工業學校)機械科學生,年20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1957年因在監時不當言論,再度被羈押審訊,1960年遭裁定感化3年。 1950年8月15日,陳來發在臺南巿南門路自家被捕,同日多人被捕,其中他的同班同學蔡堃輝也在被捕之列。他自述會涉入此案,和同校老師何秀吉有關。蔡堃輝因準備考大學,在遠親何老師家補習數學、物理,並邀陳一起參加。陳來發的說法是自己只是詢問補習之事而已,後因暑假期間需至工廠實習沒空參加。沒想到何秀吉被捕後,他因此關係而被捕,實屬飛來横禍。 依官方檔案,何川於1947年因郭琇琮介紹加入共黨組織,至臺南工業學校任教後,與同事鄭海樹、何秀吉等密設「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吸收教員、學生、工人等加入。組織成員增加後,委員會下有臺南工學院(臺灣省立工學院)總支部,其下分學生支部、教員小組,有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臺灣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職業學校、臺南附工)支部、臺南工業學校支部、長榮中學支部、國校教員小組及白河小組,兩個街頭小組以及一些個別的關係與小組。蔡堃輝與陳來發即屬臺南工業學校支部的成員。被指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 1951年3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判決本案。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此案共33人遭判刑,其中教師、學生占6成以上。陳來發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遭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他們雖宣稱「不知其所參加之組織為叛亂之組織」,但法官以同案人之證詞為由不予採納,但考量到他們「年輕無識,於參加外圍組織為時甚暫,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依法各酌減其刑以勵自新」。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 根據陳來發的說辭,他先被拘留於臺南巿警察局,後移送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保密局北所),與同時間涉及此案的20多人關押於此。當時牢房內流言四起,傳聞何秀吉等人為求自新,交出所謂組織名冊。何秀吉為電氣科的教師,他是機械科學生,雖因成績優秀在校內頗有名氣,但彼此間並不相識,卻因補習關係,被認定參加共黨。相較同案其他人的刑度,陳來發等12人是屬輕判者。 發監執行後,陳來發先後在綠島新生訓導處及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5年8月14日刑期結束,10月8日開釋。但不久之後再度被捕,1960年2月4日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官聶開國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依(48)警審更字第七號裁定書,指他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時,曾抄錄朱毛等人言論暗自研究。陳則自稱他只是從獄方提供的反共書籍中抄錄語句,書寫於空白頁上,以備日後加注批判的文字,但這些小紙條卻成為構陷他的證據。在羈押2年7個月後,1960年7月19日國防部以他思想未改正將其交付感化,期間他曾向國防部提出抗告,但未被接受,乃至土城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接受感化教育,1963年2月2日被釋放。 1999年4月23日陳來發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辯稱不知所參加之組織係屬叛亂組織,且該組織設於學校,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加以查證。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刑之執行中,抄錄朱毛等人言論暗自研究,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三年,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抗告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