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來發

  • 陳來發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來發(1930-),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等由鄭樹海、何川、何秀吉分別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8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8月14日刑期結束,10月8日開釋。
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時,曾抄錄朱毛等匪言論暗自研究。1957年6月7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0年7月19日交付感化。1963年2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辯稱不知所參加之組織係屬叛亂組織,且該組織設於學校,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加以查證。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刑之執行中,抄錄朱毛等匪言論暗自研究,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