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紹雄

鍾紹雄(1929-),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電力公司臨時職員,其等經吸收參加由何川、鄭海樹、何秀吉成立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負責刺探軍情、保護在臺機關工廠,便匪來臺接收,散播匪幫宣傳書刊等情。1950年8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8月14日刑期結束。刑滿後撥交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電力公司臨時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限制人身自由5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