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紹雄
- 鍾紹雄 男 1929年出生 202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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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紹雄(1929-2022),男,臺南關廟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巿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任臺南市電力公司臨時職員,年21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
其父任職於臺南巿電力公司,在父親的建議下於1943年考取臺南州立臺南工業學校(戰後改為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又稱臺南工業學校)電氣科,因戰爭末期兵源短缺,1945年3月被徵召當學徒兵。戰後改考進入臺灣省立臺南第二中學就讀。據鍾之自述,他在入學後不久,因為在教室裡批評師長而被退學。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傳聞臺南高工發生教師抗議校方積欠薪資而引起罷課事件。因不少同學朋友就讀該校,他曾回校關心事件的發展,經由友人呂丁南介紹,認識在該校任教的何川,後續與何川保持聯絡,定期見面。1950年8月16日他被臺南巿警察局逮捕,審訊時遭刑求,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951年3月10日被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
依 (40)安潔字第1187號之裁判書,他所參加的組織是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其下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此委員會由鄭海樹任書記,何川任組織委員,何秀吉任宣傳委員,三人為臺南高工同事,分別吸收智識分子與青年學生入黨,其中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學生唐朝雲、附工學生邱焜棋、曾錦堂、長榮中學學生施秋霖等15人,臺南高工教員黃瑞徵等3人,及學生蔡堃輝和陳來發、白河鎮的黃武宗、張國治等,密設各該校支部及白河小組,分別由邱焜棋等5人聯絡,及為小組之負責人。何川、鄭海樹、何秀吉又個別吸收鍾紹雄、呂水閣、張大邦、何阿水等11人加入該組織,並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並領導謝水城、邱波淋等從事組織工作。
判決確定後,鍾紹雄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關押,1962年8月服刑期滿,但因體弱未參加各項活動,又常與「同學」密談,被認為「思想改正不合結訓標準,且安全有顧慮」而未被釋放,再被移送小琉球延訓。他自述自己性格叛逆,時常反抗勞動,因此得罪長官。直到1964年4月才被釋放,實際坐牢13年7個月。
出獄後因政治犯身分,謀生不易,常因警察、特務的監控、關切而離職。後進入日本在臺的代理商社工作,處理國際貿易業務,更自修英語,及寶石鑑定的技能,待有機會至美國交流,在美國《世界日報》刊登有關寶石鑑定的文章,引起業界重視。後中國派人接洽他至北京參訪,1982年底到中國任職,工作時間達10年,也體會共黨集權政府專制之本質,1991年離開中國,留在日本工作。在工作之餘,常應邀講述臺灣議題,並積極組織參訪團,促進臺日交流。也積極參與人權教育的推廣,多次參加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活動,以自身的境遇,向青年學子訴說人權民主的普世價值。
1999年11月15日,鐘紹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經第二屆第十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自白為依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定本案非有實據。至於正式刑期之外又在小琉球被感訓1年7個月,他也向法院申請寃獄賠償,並獲得理賠。2018年10月5日受邀出席促轉會「平復司法不法.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當年「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刑事有罪判決,於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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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電力公司臨時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限制人身自由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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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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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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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