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波淋

邱波淋(1931-),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等經鄭海樹等吸收,參加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等情。 1950年8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8月15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海樹、何川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